谁来监管金融衍生品市场?

2006年09月06日 11:53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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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现行金融衍生工具监管体制的特征是多头监管。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一部分金融衍生工具活动履行监管职能。

    谁来监管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

    在我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金期所”)挂牌前夜,问这样一个看似多余的问题,实际上是为了廓清一种可能危害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认识“迷雾”。

    监管模式是这样被“误读”的

    自从股指期货从交易所“纷争”走向金期所“统一”以来,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这样一种观点: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似乎应当也只能由一个监管部门监管,其他任何监管部门不能“问津”。

    对中国金融衍生工具监管模式产生这样的“误读”,来自于人们对金融衍生品场内和场外市场的认识不清。其实,如同股票交易分为“场内交易所交易”与“场外柜台交易”,以及债券市场分为“场内交易所债市”与“场外银行间债市”一样,金融衍生品市场也同样分为“场内金期所交易”与“场外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两块。一般而言,在场内交易的是期货、交易所期权等标准品种,而在场外市场交易的则是远期合同、互换合同和场外交易期权等非标准品种。由于当前监管场内和场外两个市场,分属多个不同的监管主体,按照路径依赖的监管现实,由多个不同的监管主体分别监管场内和场外市场,是一种符合实际、成本最小的最优选择。

    对中国金融衍生工具监管模式的“误读”,同样来自于人们对金融衍生品场外与场内两个市场之间关系的认识不清。从当前人们的认识来看,普遍把金期所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都看作场内交易市场。即便认识到二者有场内和场外市场区别的,也认定二者是竞争关系。其实,从我国发展金融衍生品的思路看,国家从未将金期所定位为中国可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惟一固定场所。相反,国家鼓励多层次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以避免垄断带来的行业腐败和衍生品交易的风险。这种互补而非排斥的关系,决定了场外和场内两个市场可以有竞有合地推动衍生品市场的繁荣发展。由于这样的关系,决定了当前的不同监管主体,只要做好沟通和协调,是有利于衍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的。

    对中国金融衍生工具监管模式的“误读”,还来自于人们对国外金融衍生品监管模式的不了解。目前,西方国家在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模式上,并非人们想当然认为的那种“统一”监管模式。而且各国的监管模式,也非主动选择的结果,而是路径依赖的结果。我国现行金融衍生工具监管体制的特征是多头监管。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一部分金融衍生工具活动履行监管职能,在有些情况下,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也会介入。

    监管目标决定监管模式

    其实,一国金融衍生工具选择何种监管模式,取决于监管目标的设定。

    我国金融衍生工具监管者的监管目标,首先是为了促进衍生工具市场的公平竞争和保护投资者。其次是控制风险。衍生工具监管体系应针对每一类风险设计相应的管控机制,促进金融机构准确地判断风险,并及时有效地控制和规避风险。同时,衍生工具监管体系应准确监控衍生工具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建立化解系统性风险的制度和工具,防止系统性风险的集聚。再次是鼓励创新。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体系应当为金融创新提供适宜的制度基础和监管保障,这集中体现在促进衍生工具创新的有序和规范上。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市场的力量,通过市场的力量对各种衍生工具进行有效的风险效益评估和筛选;另一方面,对衍生工具的推出和交易进行适度监管,发挥其效益,控制其风险。

    金融衍生品的上述监管目标,决定了我国当前的监管模式,应当是市场监管体系与审慎监管体系的有机结合。

    谁来监管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

    到底由谁来监管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呢?

    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和将来的监管需要看,在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存在多个监管者将是不可避免的。为了防止多个监管部门共同监管容易产生的职能交叉或权限重叠,需要对各个监管部门的角色进行准确定位。

    现有的金融衍生工具监管者可以分为市场监管者和审慎监管者两类。市场监管者包括证监会(监管期货交易所和其他衍生工具交易所,黄金交易所除外)和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作为衍生工具场外市场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以及黄金交易所);审慎监管者则包括证监会(对证券公司、期货经纪机构等的衍生工具业务实施审慎监管)、银监会(对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衍生工具业务实施审慎监管)、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衍生工具业务实施审慎监管)和财政部(制定与衍生工具有关的会计准则)。应根据不同监管主体的定位来设计未来的监管侧重和相应权限。

    如前所述,金融衍生工具市场是跨领域跨行业的市场,实现功能监管需要各个监管者之间的协作。应建立一个有效的协调机制,协调各个监管者的规则制定和监管行动。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监管权的交叉、冲突和监管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可以防止各监管机关互相推诿,产生监管盲区,同时还可以促进监管规则的统一,防止监管套利。在金融综合经营迅速发展的大背景下,这种协调机制还可以为监管部门未来的进一步协调和融合打下基础。

    在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亟待发展的现阶段,需要以法规的形式明确金融衍生工具的定义、监管原则和基本制度、监管分工、对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参与者的监管框架、对自律性组织(交易所、行业协会以及清算机构)的监管框架、风险控制制度等,使谁来监管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由机构纷争变成井然有序的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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