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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文昌农商行违法发放贷款 董事长行长双双遭罚

2018年11月01日 14:05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琼银监罚决字〔2018〕10号、19号、20号、21号、22号、23号)显示,海南文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文昌农商行”)贷款审查严重不尽职,受理并发放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违反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规定,超限额发放并购贷款,被海南银监局罚款一百万元。此外,孙恒保、朱南扬、丘海朗、龙武、杜华新共五名相关责任人被罚。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孙恒保为海南文昌农商行董事长,杜华新为海南文昌农商行行长。

  琼银监罚决字〔2018〕10号显示,海南文昌农商行贷款审查严重不尽职,受理并发放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违反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规定,超限额发放并购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被海南银监局罚款一百万元。

  琼银监罚决字〔2018〕19号显示,孙恒保贷款审查严重不尽职,受理并发放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违反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规定,超限额发放并购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被海南银监局警告,并处十五万元罚款。

  琼银监罚决字〔2018〕20号显示,朱南扬贷款审查严重不尽职,受理并发放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违反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规定,超限额发放并购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被海南银监局警告,并处十万元罚款。

  琼银监罚决字〔2018〕21号显示,丘海朗贷款审查严重不尽职,受理并发放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违反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规定,超限额发放并购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被海南银监局警告,并处十万元罚款。

  琼银监罚决字〔2018〕22号显示,龙武贷款尽职调查、审查严重不尽职,为不符合条件的客户办理授信业务,对个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被海南银监局警告,并处五万元罚款。

  琼银监罚决字〔2018〕23号显示,杜华新贷款审查严重不尽职,受理并发放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违反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规定,超限额发放并购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被海南银监局警告,并处十五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

(责任编辑:韩艺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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