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违规被罚 第一大股东为浦发银行

2025-01-24 17: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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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违规被罚 第一大股东为浦发银行

2025年01月24日 17:00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4日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今日公布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巴南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巴南金管罚决字〔2025〕1号)显示,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周宏伟为相关责任人。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巴南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监发〔2006〕69号)第三十一条及《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对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以罚款40万元;对周宏伟处以罚款5万元。 

  浦发银行(600000.SH)2024年半年度报告显示,浦发银行持有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1.00%股份。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按授信审批意见实施授信。授信条件发生变更的,商业银行应及时重新审批或变更授信。授信条件未落实或发生变更未重新审批的,商业银行不得实施授信。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的,贷款人应审慎评估展期原因和后续还款安排的可行性。同意展期的,应根据借款人还款来源等情况,合理确定展期期限,并加强对贷款的后续管理,按照实质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田云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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