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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林:理想化的企业债改革不能过于市场化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8月21日 14:23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目前正在紧张修订之中。在上周六举行的“第二届中国证券市场年会”上,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司长徐林表示,过于理想化的企业债市场化模式,并不符合我国目前市场发育程度和相关制度建设的现状。

    徐林在此次演讲中开诚布公,首次细述了市场对企业债发行管理的批评。他称,有关方面对企业债发行管理工作提出了诸多批评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发展速度太慢,市场规模过小,不适应发展的需求;二是行政色彩浓厚、审批过于严格,市场化程度不高;三是审批程序不够规范,透明度不高;四是审批程序过于复杂,周期过长;五是过于注重风险控制,阻碍了发债规模的扩大;六是发债企业结构单一,过于偏重大型国有企业;七是认为发改委负责企业债发行管理,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集中统一监管。

    《条例》已经厘定要向市场化方向修订,徐林也在演讲中表示,要促进企业债品种、发行方式的多样化,更多地满足不同类型企业债发行主体的要求。

    “但我们必须看到,那种过于理想化的市场化模式,并不符合我国目前市场发育程度和相关制度建设的现状,完全按市场经济的制度构架来安排我国的企业债发行管理制度,会带来太大的风险。”徐林称。

    徐林解释称,目前包括发债企业、机构投资者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说实话都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市场主体,背后的作用力和行为动机都十分复杂,国内的相关制度也不健全。比如说,我国还没有《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机制还不完善,如果发债企业破产就可能出现债券兑付和资产清偿方面的困难和法律障碍,这迫使我们不得不谨慎对待企业发债的担保问题。

    “随着各项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企业债发行管理才能进一步放开和简化,不可能做到一蹴而就。过去和现在金融领域发生的一些重大风险事件,最终埋单的都是各级政府,这样的局面应该尽可能避免。”徐林说。

    据记者了解,市场之前预测《条例》向市场化方向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内容:发行由审批改为核准或备案制;利率改为招标制;不再强制担保;扩大发债主体;扩大银行保险等机构投资者投资主体等。
 
来源:全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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