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大力推进债券市场机制创新
发达国家的债券市场还在一直进行不断的创新,并引导着世界债券市场的发展趋势,成为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学习的榜样。比如资产支持证券(ABS)市场,自20世纪80年代在美国首次出现ABS以来,其市场创新一直不断,也满足了投资者和市场的需求。此外,随着美国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的发展,资产支持证券在欧洲、日本甚至许多亚洲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市场中都占有一席之地,从而显示出其旺盛的生命力和市场活力。应该说,这对我国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
近年来,尽管我国的债券市场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债券市场除了在规模上要远远落后之外,更重要的是债券品种还不够完备,市政债券(地方政府债券)、资产担保债券、抵押债券等等许多品种在我国债券市场上还是空白或者刚启动。虽然在我国发行某些债券(尤其是一些复杂的债券品种)的市场环境和条件是否成熟还值得进一步研究,但债券市场将成为我国未来一个时期资本市场发展的重点,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因此,扩大债券市场规模,完善债券市场结构,健全债券市场功能,提高债券市场效率,已经成为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的方向。
具体而言,在我国,应该大力推进债券市场机制创新步伐,包括实现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合并,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和市场基准利率,降低交易成本和提高市场效率;构建多元化的债券持有者结构;完善做市商机构的权利义务,真正达到做市的目的;扩大外资机构在债券市场中的比例,丰富债券市场的交易主体;建立统一的债券市场监管体系,不断丰富监管手段,形成以政府现代化监管为主、自律监管为辅的债券市场监管框架,同时大力发展社会中介机构,使债券市场的监管具有完整性、连续性和预警性;在完善信用评级体系、完善《破产法》和债券人信托制度的基础上,推进债券市场的品种创新,大力发展公司债、资产证券化债券等非公部门债券和债券衍生金融产品;适时推进债券市场的对外开放,逐步引入更多的国外市场主体,在这个过程中要努力为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提供便捷的技术平台,实现内地和国外不同债券市场之间的跨境发行、交易、结算;推进债券市场的制度创新,包括探索建立融资融券机制,尝试建立银行间市场的做市商净额结算制度,进一步完善结算代理制度,推出预发行交易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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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金融创新泛指金融领域内出现的有别于既往的新业务、新技术、新工具、新机构、新市场与新制度安排的总和。金融创新的原动力在于通过引进新的金融要素或者将已有的金融要素进行重新组合,开发出新的金融功能,满足实体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并提高为实体经济服务的效率。因此,顺应经济增长方式正在从简单粗放、高资源消费的低效率经济增长方式转向兼顾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以及金融业更加开放、竞争更为激烈等趋势,发达国家的债券市场创新出现了新的趋势。
美国公共和私人债券市场债务余额
单位:10亿美元
市政
债券财政部发行的债券(1)抵押债券(2)公司
债券联邦政府机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3)资产支持债券(4)总计
1985 859.5 1437.70 372.1 776.5 293.9 847 0.9 4587.60
1986 920.4 1619.00 534.4 959.6 307.4 877 7.2 5225.00
1987 1010.40 1724.70 672.1 1074.90 341.4 979.8 12.9 5816.20
1988 1082.30 1821.30 772.4 1195.70 381.5 1108.50 29.3 6391.00
1989 1135.20 1945.40 971.5 1292.50 411.8 1192.30 51.3 7000.00
1990 1184.40 2195.80 1333.40 1350.40 434.7 1156.80 89.9 7745.40
1991 1272.20 2471.60 1636.90 1454.70 442.8 1054.30 129.9 8462.40
1992 1302.80 2754.10 1937.00 1557.00 484 994.2 163.7 9192.80
1993 1377.50 2989.50 2144.70 1674.70 570.7 971.8 199.9 9928.80
1994 1341.70 3126.00 2251.60 1755.60 738.9 1034.70 257.3 10505.80
1995 1293.50 3307.20 2352.10 1937.50 844.6 1177.30 316.3 11228.50
1996 1296.00 3444.70 2486.10 2122.20 925.8 1393.90 404.4 12073.10
1997 1318.70 3441.80 2680.20 2359.00 1022.60 1692.80 535.8 13050.90
1998 1402.90 3340.50 2955.20 2708.60 1300.60 1977.80 731.5 14417.10
1999 1457.20 3266.00 3334.20 3046.50 1620.00 2338.80 900.8 15963.50
2000 1480.90 2951.90 3564.70 3358.60 1854.60 2662.60 1071.80 16945.10
2001 1603.70 2967.50 4125.50 3835.40 2149.60 2566.80 1281.10 18529.90
2002 1763.10 3204.90 4704.90 4094.10 2292.80 2546.20 1543.30 20149.20
2003 1898.20 3574.90 5309.10 4462.00 2636.70 2526.30 1693.70 22101.20
2004 2028.00 3943.60 5472.50 4704.50 2745.10 2872.10 1827.80 23584.20
2005 2171.8* 4066.10 5752.10 4982.20 2555.70 3274.20 1922.60 24724.70
注:数据截至2005年第3季度。
(1)可销售的付息公共债务。
(2)包括GNMA,FNMA and FHLMC抵押支持的证券以及CMOs和非机构的MBS/CMOs。
(3)包括商业票据、银行承兑汇票和大额定期存款。
(4)包括公共和私人性质资产支持的债券。
资料来源: Bond Market Association,http://www.bondmark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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