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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将分公司债项目债 证监会发改委各当一面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3月10日 09:05
崔帆  

    参加“两会 ”的代表、委员向本报透露,企业债发展思路已基本确定:将现行的企业债分开为新的公司债和项目债(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债券)两个品种,分别由不同的监管部门实行管理,以两者共存并发的方式推进

    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应“加快发展债券市场”。

    《财经时报》获悉,“两会”期间已基本确定企业债未来的发展思路,企业债的管理权将一分为二,证监会、发改委各管一块。

    这意味着,以往由发改委专司企业债管理权的历史将发生一些改变。

    据了解,分拆后的企业债将实行不同的管理模式,相比现行的企业债,将在发行审批、发债主体、信息披露、评级制度等环节作出诸多重大改革,证监会、发改委正在积极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业内人士认为,全新的管理模式推出后,将有利于推动统一互联的债券市场建设。

    共存并发

    《财经时报》在采访一些参加“两会”的代表、委员时获悉,企业债发展的基本思路在会议期间已基本确定:将现行的企业债分开为新的公司债和项目债(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债券)两个品种,分别由不同的监管部门实行不同模式的管理,以两者共存并发的方式推进。

    对于这些代表和委员们向《财经时报》提及的思路,国家发改委财金司的相关负责人并未予以否认,这位人士认为:“只要有了文件、细则,应该可以操作。”

    这意味着,一直掌握企业债发行审批权的发改委,未来将只负责项目债的管理,而证监会将担负起公司债的管理职责。

    目前,证监会已在积极制订公司债的相关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将依据《证券法》有关规定,以实现对市场化商业主体发行的公司债券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办法有望在今年6月前将意见稿递交到国务院法制办。

    “将来凡是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均可自愿申请发行债券,债券发行利率、期限、担保、品种设计等均由发债主体自主选择。”

    证监会高层在透露公司债管理模式的细节时还进一步指出:“公司债包括四种基本类型:普通债、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在发行过程中,将实行核准制,采取保荐制度,并引入债券受托管理制度和债权人会议制度等。”

    简化审批

    就在证监会紧锣密鼓制定公司债的相关管理办法时,发改委亦在着手项目债的改革。

    《财经时报》获悉,在“两会”开幕后的第二天,发改委财金司召集了中金、中信、银河、国泰君安等券商及评级机构的相关负责人,对2007年项目债的发行举行座谈会。

    座谈会上,发改委财金司明确提出:“2007年项目债发行方式的转变有赖于修订后的相关管理条例的出台。可以预见的是,项目债将进行重大的改革。”例如,项目债的“发行章程”将改称为“募集说明书”。这是因为,“募集说明书”的叫法更贴近市场,更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要求。

    “此外,最显著的变化当属项目债的审批程序将朝着‘简单’的方向走。不过,这项工作的完成,还需要与证监会作进一步的讨论。”

    目前,企业发债必须先向地方级发改委提交发债申请,然后由地方将发债方案上报到国家发改委,国家发改委对发债方案审核批准后,债券承销商会再次将发债额度的方案报给国家发改委。

    “以前都是等企业债额度累积到一定金额时,再统一上报国务院;有时错过了好的市场时机,企业等的时间也比较长,怨言颇多,无形之中还加大了我们的工作量。”发改委财金司人士表示,“如果项目债发行由审批制转向核准制或者备案制,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此外,发改委还将考虑增加对项目债发行人的企业财务分析、偿债计划安排等内容,进一步加大企业业务经营状况、行业地位、竞争优势及公司治理等信息的披露,并考虑建立对项目债进行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的“双评级体系”。

    “对项目债的某些要求,开始变得与短期融资券相似,监管部门希望提高审批效率。”一名参会的券商人士会后向《财经时报》表示。

    扩大规模

    由于国务院尚未对企业债分立并发正式下发文件,所以,发改委目前仍掌握着企业债的额度审批。

    《财经时报》获悉,发改委今年暂时未对企业债发行额度进行严格限制,预计今年企业债的发行规模将创历史最高纪录,总量将接近1600亿元。据中国债券信息网的数据显示,2006年企业债共计发行1050亿元,相比之下,2007年增幅将达55%,是前两年发行额度的总和。

    目前,2007年首批95家企业发行987亿元企业债的额度已上报国务院进行最后审核。

    与往年发债主体主要是大型企业不同的是,首批发债企业名单中,除中石化(600028、0386.HK)等20余家央企和70家地方企业外,北京和深圳各有一批中小企业将通过打包方式联合发行企业债。

 
来源:财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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