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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债 254家公司有望入围

2008年09月10日 07:39   来源:北京青年报   吴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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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明确设定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债"门槛"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昨天,有数据表明,符合相关要求的上市公司共计有254家。西南证券分析师张刚表示,该规定主要对于大非比较有吸引力。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条件和程序,即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在约定的换股期间,应当为无限售条件股份;并且该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股东在约定的换股期间转让该部分股票,不违反其对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

  按照这一"门槛",有数据显示,4月份以来有解禁股的上市公司中,符合可交换公司债试行期间受理申请要求的共计254家。

  不过,申请发行可交换债,申请人应当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组织机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三亿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等等。因此,要同时满足这些条件的话,数量可能进一步缩小。

  张刚表示,该规定对大非极具吸引力,无论大非在二级市场还是通过大宗交易平台减持都很难,一旦减持比例超过1%就要发公告,那么将引发市场恐慌性抛售,股价会跌得比较低,无法达到大非大规模套现的目的,而可转换债完全可以规避类似风险。

  "在大非需要资金时,可以直接用这些可转换债向银行进行抵消或者偿还,由于可转换债票面利率远低于平均贷款利率,因此会大幅降低财务费用。"张刚说。

  张刚表示,可转换债对大非来说操作起来也比较灵活,在市场上涨时,可以将手里的债券转换成股票;当市场低迷时,可以继续持有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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