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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压缩短期外债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3月20日 10:15
栾璐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2007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境内金融机构的短期外债管理进行了调整。

    据《中国产经新闻》记者了解,该《通知》只限于金融机构,并不涉及企业,并于今年4月1日生效。《通知》调整了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核定范围,调减了2007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管理余额指标,并对外资银行分行转制为法人机构后短期外债的管理政策进行了规范。

    控制短期外债增长

    外管局相关人士向《中国产经新闻》记者介绍,《通知》出台背景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控制外债的增长。近年来,我国国际收支连续保持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双顺差,外债尤其是短期外债增长过快。据外管局预估数据,截至2006年底,外债余额同比增长约14%,其中短期外债增长约16%,短期外债占全部外债余额的比例达到57%左右。而国际公认的短期外债安全警戒线为25%,中国的短期外债已远远超过这一警戒线。

    而新政策的另一考虑是,在目前国内流动性充足的情况下,引导金融机构在国内融资。外管局表示,将与相关部门积极协调配合出台有利于金融机构在境内融资的政策措施,如发展境内同业拆借市场,放开外资银行进入境内同业拆借市场的相关限制,扩大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的主体范围,扩大人民币与外汇掉期交易业务等。该人士还指出,此次政策调整对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也将起到一定作用。

    加强资金流入监管

    在外管局2006年的机关工作总结会上,局长胡晓炼提出2007年要“有针对性地加强资金流入监管,进一步规范短期外债管理。”此次《通知》对金融机构借入短期外债进行的调整就是2007年“流入管理”的一项重要政策,据外管局人士介绍,外管局对外资流入的管理一直非常谨慎,此前针对“流入管理”的措施也很少。

    《通知》首先调整了金融机构短期外债管理指标核定范围。将期限在90天以上的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境外机构存款、在同一法人银行外汇账户余额之和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个人存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境外联航和附属机构往来(负债方)以及各种结算方式下的海外代付等对外短期债务纳入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管理。

    《通知》中引人注目的是对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调减。《通知》要求到2008年3月31日,“中资银行短期外债余额调减为2006年核定指标的30%,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银行调减为2006年核定指标的60%。” (中国产经新闻)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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