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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繁赎回基金行为应予限制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8月29日 07:09
 

     尽管股改已经基本完成,因股改的基金套利行为会显著弱化,但短期赎回行为却会长期存在,因此,借鉴海外成功经验,结合国内的已有经验,在国内进行防范频繁短期交易的创新显得水到渠成、顺理成章。诸如引入公平价值方法、强化信息披露、收取额外赎回费、设计择时交易鉴别机制等海外通用的方法可以进行广泛讨论,并有选择地在国内进行推广 

     第三,其它措施。

    2003年美国基金黑幕以来,为防范频繁短期赎回、保护长期投资者利益,SEC从强化信息披露、推行公允价值定价以及收取赎回费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而实际上,美国许多基金公司,尤其像富达、先锋、美洲等几个大型公司已经在自觉实施收取赎回费、采用公价值定价等多种防范措施了。其它的一些措施还包括:限制转换特权,比如对一项转换的申购和赎回请求进行延迟;在特定期限内限制交易的数量;推迟赎回款的到帐期;以及对择机交易者建立鉴别机制,限制或者阻止他们的交易等等。

    国际通行的三项最佳行为准则

    针对择时交易等频繁赎回交易的问题,美国、加拿大、英国、卢森堡、法国、印度、香港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采用了相应措施。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还在总结各国经验的基础上,于2005年10月发布了《集合投资计划(CIS)反择时交易及相关问题的最佳行为标准》,提出了三项最佳行为准则,强调了在集合投资计划(包括基金)中防范择时交易时CIS管理人所能采取的手段,以及运用这些手段时须遵循的义务。主要内容有:

    其一,管理人应当依投资者的最佳利益行事。每个管理人都应当证明其能够公平对待其投资者,并有能力处理其自身以及投资人的利益冲突。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其经营战略和具体运营中确立公平对待投资者的紧要性,并作为其首要任务加以强化。管理人应当对以牺牲某些投资者利益来满足其他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尤其是对择时交易引起重视。应以CIS的最佳利益行事,实行包括减少交易成本、不鼓励干扰投资组合正常管理的行为发生,并应当披露处理这些利益冲突的政策。

    其二,管理人应当确保其在择时和延时交易时所采取的操作及信息披露符合第1项标准。基金管理人应当分析择时交易和延时交易的危害,并采取合适行动处理这些问题。对于择时交易,管理人应该从交易数量、规模和频繁等方面监控交易方式,监控其资产中是否存在时区套利的机会,应当采取措施阻止择时交易或者减缓择时交易的可能后果,管理人应当采用合理估价方法以确保CIS资产净值的准确性。

    对延时交易,管理人应该施行合适的控制措施,确保阻止延时交易发生。在投资组合估价方面:管理人应当表明其正确估计了投资组合的价值和资产净值,交易价格能够反映其价值。在与渠道的协议上,完善确认择时交易的措施,或者允许管理人检查分销渠道在确认和管理择时交易方面的记录。在合规程序方面,管理人要有书面的政策和程序来监控、发现和阻止择时交易和延时交易。在信息披露上,应该公开关于择时交易、延时交易、公平评价、披露持有组合的政策和程序。

    其三,监管部门应当在给予管理人适当的弹性空间来处理由择时交易导致的投资者损害的风险。监管机构应当提供反择时交易和反短期交易行为的一些灵活选择手段。管理人应当有相应灵活性来选择适合其投资者的防范手段,比如对于大额申购额10天通知、收取赎回费、一定时间内反复交易收取额外费用等等。如果择时交易及相关问题造成投资者或者部分投资者利益损害,管理人应有义务承担责任,这可能意味着需要为这些投资者进行补偿。应当采用未知价净值计算方法以减少择时交易的吸引力。管理人还应具有合理的判断力来确定合适交易频繁,并以独立视角来判断择时交易的风险。

    保护长期持有人利益亟待创新

    国内对于短期赎回问题的关注起因于股改。前期市场之所以会频繁出现买卖基金的套利机会,原因在于股改进程中某些股票在停牌期间市场预期后市上涨空间巨大,因此,部分投资者就会申购某些已经持有这些股票的基金,而在该股票复盘上涨后赎回基金,赚取短期基金净值增长的差额。面对股改导致的巨大套利机会,如何防范部分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利用择时交易进行基金套利,是国内基金行业的崭新课题。兴业基金旗下的可转债基金因为其组合中的招商银行股改后预期涨幅较大,率先实施了暂停申购可转债基金的应急措施,这可以算是国内证券市场防范择时交易的第一例。随后,多只基金因为中石化等公司股票因素相继实施暂停(大额)申购的政策。暂停申购或者暂停大额申购可以起到防范择时交易的效果,但毕竟手法显得过于生硬,因为其也可能阻止某些长期投资者的申购行为,造成新的不公平现象发生。而且短期资金持有人赎回资金的动机很多,实际情况无法一一准确辨别,实际操作中也不宜过度采取暂停申购措施。

    目前,尽管股改已经基本完成,因股改的基金套利行为会显著弱化,但短期赎回行为却会长期存在,因此,借鉴海外成功经验,结合国内的已有经验,在国内进行防范频繁短期交易的创新显得水到渠成、顺理成章。诸如引入公平价值方法、强化信息披露、收取额外赎回费、设计择时交易鉴别机制等海外通用的方法可以进行广泛讨论,并有选择地在国内进行推广。另外,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以及基金公司等市场参与主体还应结合国内实际情况进行不断创新,为保护长期投资者利益作出自己贡献。 

     为防范频繁短期赎回、保护长期投资者利益,SEC从强化信息披露、推行公允价值定价以及收取赎回费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而实际上,美国许多基金公司,尤其像富达、先锋等几个大型公司已经在自觉实施收取赎回费等多种防范措施了。其它的一些措施还包括:限制转换特权;在特定期限内限制交易的数量;推迟赎回款的到帐期;以及对择机交易者建立鉴别机制,限制或者阻止他们的交易等等 

     兴业基金10日内短期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探索。兴业基金公司旗下正在发行的全球视野基金在防范频繁短期赎回问题上又率先推出创新之举:对持有期在10日内的赎回申请,赎回费总额全部计入基金财产。按照通常的惯例,以往的基金产品在通常情况下,只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的其他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相对而言,兴业全球视野基金则对短期资金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这一创新举措在国内是首次推出,而在海外也鲜见。相对于收取额外赎回费等方法而言,这一创新措施力度较为温和,其实质上并没有给短期赎回资金造成额外成本,但却以管理人和渠道放弃一部分利益为前提(注册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原本归管理人和渠道所有),起到了补偿或者保护长期持有人利益的效果。

    兴业基金推出该项举措是借此在国内提倡一种长期投资的理念、营造保护长期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良好氛围。并借此共同推动国内基金业在防范短期赎回行为上的制度建设日益完善。

    过度交易行为通常会侵害基金长期投资者的利益,摊薄长期投资者的既有收益;过度交易还可能会干扰基金经理正常管理其投资组合
 
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