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信托绕道IPO"200人"红线

2008年05月29日 08:16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于海涛
·机构预测明日大盘走势
·独家:每日A股数据精粹
·析中国龙投资组合样本
·股市实时行情数据一览
·每日股市交易提示一览
·证券报纸每日机构荐股
·火车实名购票断了黄牛财路
·广发基金:五大行业浮现机会
·虫草价疯狂 何以超黄金
·九国评级遭降 欧债危机升级
·泰康人寿保费首现负增长
·农超对接"平价蔬果"上市
·中信证券去年净利125亿
·基金实时行情资讯一览
·封闭式基金折价率排行
·财经各类知识技巧汇总
·证券机构分析文章一览
·证券分析师看市有话说
·理财师解读理财那些事
    所投企业上市后顺利退出,从而实现收益,是所有股权投资者的最大愿望,然而信托公司目前却难以如愿以偿。因为按规定信托公司尚不能作为上市企业的发起人。

    “这主要是由于监管层担心信托公司作为发起人股东,无法确认其代持关系,因此在审核时,不是把信托当作一个股东计算,而要按实际持有人数量计算,这样企业的股东人数很容易就超过200人限制。”一位信托公司人士说。

    他所说的“200人”限制,即相关法规规定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即为公众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因而公司IPO前的股东数不能超过200人。(本报2007年7月23日《信托受限200人规定》一文曾予报道)

    目前,一些信托公司正通过多种途径,绕开这一政策障碍解决退出问题:其一是投资顾问委托持股;另一种也是较为普遍的是成立有限合伙人公司,将来以合伙人公司的身份入股投资企业,而不再以信托公司作为企业的上市发起人。

    有限合伙公司

    根据2007年6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以其特有的形式逐渐受各类私募资金的青睐,自然也包括信托。私募股权投资信托通过成立有限合伙人公司,将来以合伙人公司的身份入股投资企业,从而避免使用信托公司的名义。

    “现在交易所层面已基本认可了这种方式,深交所还有附加规定,就是上市之后只能卖出,不能买进。也就是说,这给此类资金提供了一个企业上市后退出的途径,但不允许在二级市场上操作。上交所则没有这样的限制。”一位正准备成立有限合伙人公司的信托公司相关负责人说,以这种身份作为发起人已无障碍。

    当然,最关键的,也是信托公司最忐忑的,是证监会层面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态度,“虽然至少没说不让做,但(我们)还是会有些担心。”该负责人说。

    在上述负责人看来,有限合伙人公司作为法律规定的公司形式,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以发起人身份参与企业IPO,本身是合法的。但不知道监管层是否会认可,因为如果追溯到股东,就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也因此,信托公司做股权投资时寻找项目变得更加困难,因为一些被投企业担心影响上市进程,在接受投资时就将信托资金拒之门外。

    当然,有限合伙制亦有弊端,如造成大量的费用支出,改变各方的权、责、利架构等。

    原有体系下,信托公司是投资主体,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最终的投资决策由信托公司作出,投资顾问和信托公司需要对投资行为承担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公司持有股份,信托PE投资者就要在法律意义上承担决策者责任。实际上,其缺乏专业投资知识难以成为决策主体,但一旦失误之后的追究问责将变得困难。

    投资顾问代持

    私募股权投资信托规避上市审核监管的另一方式是,让投资顾问代持股份,即私募股权投资信托把所投资的企业股权转让给投资顾问,使投资顾问成为名义上的股东,代为持有,并由投资顾问行使股东权利。

    采用投资顾问代持方式的,一般信托公司会注重两个焦点:一是对投资的实际控制权,二是风险责任的承担。

    形式上,一般投资顾问提出的项目投资方案需经受托人评审、决策,但如果信托投资委托投资顾问代持,并承担投资运作的全过程,那就是由投资顾问掌握信托投资的实际控制权。

    对于风险责任的承担,一般会在双方的《投资管理顾问协议》和投资顾问的《承诺函》有详尽界定,这也是信托公司控制风险的重点。

    当然,投资顾问也会考虑到风险和收益平衡。据了解,某信托公司与其投资顾问达成的最终协议是,投资顾问并无承担投资风险的承诺,但同意以自有资金与信托资金共同投资,并保证公平管理、进退同步。

    此时,投资顾问的实际职责已远远超出“咨询”顾问的范畴,它实际承担了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并且以自己的名义签署相关投资文件、持有信托投资形成的股权。

    “这种方式虽然能规避政策障碍,但实际上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比如投资顾问涉及法律纠纷,就会影响到代持的信托财产,因此有比较大的法律风险。”上述信托公司负责人说。

    实际上,由于“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制度特征,由受托人签署投资文件、持有信托投资形成的股权,在该公司发生法律纠纷时不会被追偿;而处于投资管理顾问名下的股权,即丧失了信托的制度优势,不具备此安全特性。
    中国经济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健康地带
要闻导读
  •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企业资不抵债认定标准
  • ·国务院出台支持河南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指导意见
  • ·北京上海等地黄金周楼市惨淡 购房者仍选择观望
  • ·十一黄金周全国零售和餐饮企业销售额达6962亿
  • ·前三季A股半数散户亏超30% IPO融资致股灾来临
  • ·惠誉国际下调意大利和西班牙的主权信用评级
  • ·[财经名博秀] 马云收雅虎最大障碍是政治因素
  • ·辞职员工曝GUCCI门店虐待员工致多名孕妇流产(图)
  • ·不知不觉成“卡奴” 信用卡有多少收费不为人知
  • ·月入2万的保险营销员的一天 客户是“泡”出来的
  • ·合作专栏】纺织服装板块上市公司周周看
  • ·CE大本赢(软件说明&下载)  银行T+0理财品受青睐
  • 网友评论
    目前已经有条评论
    重写留言
      请您注意: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请注意语言文明,尊重网络道德,并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中国经济网新闻跟帖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您在中国经济网发表的言论,中国经济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发表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如您对管理有意见请向新闻跟帖管理员反映。
    商务进行时
    上市全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