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监会昨天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从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值得注意的是,该《暂行办法》对基金评级和排名覆盖期间以及更新间隔做了限制性规定。
评价机构实施会员管理
针对目前基金评价服务业务存在的问题,该《暂行办法》规定,在监管方式上,将由证监会制定规定,证券业协会实施自律管理,对基金评价机构的评价方法、信息采集、发布方式及行为进行规范,严重违规行为由证监会查处。
为强化对基金评价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基金评价机构和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同时规定基金评价机构应注册成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接受协会的自律管理,并向证监会备案基金评价方法和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文件。要求基金评价机构在从事基金评价业务时,使用公开披露的信息,注重对基金的长期评价,综合评价基金的收益和风险,公平对待所有评价对象,保证基金评价方法的一致性和评价结果的客观准确。
此外,该《暂行办法》还规定了基金评价业务应当遵循的业务规则,主要包括:基金评价机构应当有完善、系统的理论基础、标准和方法,其不仅应对基金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分析,而且要对基金业绩形成的原因进行分析;基金评价机构应将基金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和程序报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并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向社会公告;从事基金评价业务的禁止行为,重点对基金评级和排名覆盖期间以及更新间隔做了限制性规定。
评价间隔不得少于3个月
在从事基金评价业务的禁止行为中,《暂行办法》重点对基金评级和排名覆盖期间以及更新间隔做了限制性规定,例如对处于建仓期的基金将不得加以评价,对基金评价的更新间隔将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对单一指标排名的更新不得少于一个月。
规定了基金评价结果的引用与间接发布规范。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销售机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不得引用或发布不具备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资格的机构提供的基金评价结果。规定了证监会对此项业务的监管措施和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职能,并规定了基金评价机构和人员违反本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证监会有关人士表示,基金评价业务在方便投资人了解基金产品、促进行业竞争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不规范的问题。为促进基金评价业务健康发展,引导基金树立长期投资理念,保障基金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基金评价业务实施规范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