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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留口子 期货公司"有限"打开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2月12日 07:17
    日前,修订后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获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将由商品期货扩展到金融期货和期权交易。业内人士指出,作为期货行业“根本大法”,新《条例》只是给期货公司未来业务留下一道口子,除了能够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外,境内自营以及境外期货经纪业务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自营和境外代理仍不现实

    虽然新《条例》还有待进一步修改后公布,但据知情人士透露,期货公司业务将实行许可制度,按照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期货公司除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经营境内期货自营、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等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和1999年施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相比,新《条例》中增加了金融期货经纪、境内期货自营和境外期货经纪三项业务。但业内人士认为,短期内期货公司可以获得的业务只可能是金融期货经纪。

    “新《条例》只是一个原则性的纲领,界定了期货公司业务的大方向,但具体细则还将由修订后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来约束。”广发期货总经理肖成博士表示,“从中长期看,新《条例》为期货公司的未来发展打开了空间,但相信这种空间是有限的。短期内,期货公司从事境内自营和境外经纪代理不太现实,但为他们的股指期货经纪业务铺平了道路。”

    知情人士透露,在修订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最新稿中,对于期货公司允许申请的业务范围没有境内自营和境外经纪这两项。“具体约束细则还得由期货监管部门制定,新《条例》不会将业务规定得很细”,上述知情人士表示,“真正意义上的业务放开恐怕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即使放开,也会对期货公司资质提出很高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已经有广发期货、永安期货、国际期货在内的六家期货公司获准设立香港分支机构,在港从事境外期货业务。但业内人士指出,这与直接代理境内客户参与境外业务还有本质区别。肖成介绍说,广发期货设立香港分支机构,只能代理香港本土客户,或持有香港护照在内地居住的客户,但不能直接代理境内居民参与境外期货业务。

    期货公司“分业”趋势将现

    业内人士认为,新《条例》有利于期货公司找准自己的定位,从而为期货公司今后实现“分业”经营奠定基础。中大期货总经理林皓表示,目前期货公司只能从事单一的商品期货经纪业务,“同质化”恶性竞争严重,但今后各个期货公司的专业化分工将更加明显。比如,有的期货公司在金属上是强项,有的擅长农产品期货,有的在金融期货中有优势,还有专门从事经纪业务,有实力的公司可以申请自营或者境外期货经纪业务。

    “如果能够真正放开自营,对优质期货公司将是一大利好。”林皓说,“我们也会对自营业务有兴趣,可以适当练兵。”对此,肖成表示认同。他认为,从一般意义上讲,业务空间拓展将改变期货公司以前单一“同质化”竞争,期货公司的利润来源有望增加。而且,由于有了不同的业务范围,这就会促使期货公司为了达到营业范围提升自身的竞争力,从这个层面上讲,新增业务将促使期货公司优胜劣汰。除此之外,期货公司可以找准自己的定位,如果期货公司认为自己达不到申请标准,那就没有必要申请很多业务,可以专心做好国内经纪业务。

    “但我个人理解不会是普遍的放开,一定会对期货公司的资质有一定的要求,不论是申请自营业务,还是境外经纪业务,都不会是普惠政策。”肖成说,“但分业趋势是必然的”。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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