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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业行政许可作重大变动 股东最高持股100%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5月28日 09:30
金士星 李中秋
    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境外处处长熊军上周六表示,涉及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金融期货经纪业务审批等已发生重大变动,期货公司单一股东的最高持股上限可达100%。

    这是在上周六由证监会期货监管部主办、中期协承办的期货公司高管培训班上熊军透露的。目前期货公司向证监会上报的材料中,内容涉及最多的是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部分。他说,新条例放开了期货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限制:即允许单一股东持股超过50%甚至达到100%。但若是单一股东的独资公司,要求则较高:其中净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如果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标准,则净资产要求达到15亿元人民币。

    据介绍,证监会将对期货公司实行净资本管理,这使得期货公司的业务规模和资本金挂钩,对股东实力要求提高。在发生危机时,实力强的股东能及时给公司持续的资金支持。而随着持股比例限制的放开,以前股东通过关联公司“分仓”持股的行为也变得没有意义。熊军说:“对于有关联关系的股东,证监会将对其股权比例合并计算。”

    熊军介绍,新旧条例对期货公司股权变化的审批有较大变化。原先与之相关的行政许可要分两步骤进行:首先审核公司拥有10%以上股权的股东资格,而后再做股权变更审批。修改后的条例将两项许可合并。而且,需要进行股东资格审核的股东占期货公司股权比例的标准从10%下降到5%。

    对于期货公司新老股东交接的实际操作而言,熊军说:“增资需要股东会决议,但其中有老股东和新拟任股东的问题,没经过工商登记,新股东就不能参加股东会。如果有新股东来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是有问题的。解决方案可以是,老股东开股东会形成决议,同意将股权转让给某拟任股东,同时决定增资。同时拟任股东和老股东间签订转让协议时,新股东需承诺认缴注册资本。”

    此外,对于以前所存在的期货公司股东“代持股”现象——即由于原先金融机构不能参股期货公司,因此金融机构会出资找自己的股东“代持股”期货公司,目前条例已明确禁止。

    新条例还规定,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期货公司除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经营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不过,目前期货公司的投资咨询业务还局限于对已有客户进行交易指导,期货分析师在公共媒体发表咨询类信息也要受到严格意义上的监管。对此,熊军认为,未来投资咨询业务会分离出来变成独立业务。以后期货公司的分析师在公共媒体发布咨询,需要具备专门的投资咨询资格。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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