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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办法颁布 证监会加强期货从业人员监管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7月06日 09:36
商文
    法规原文: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新增了两项内容:"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隐患"和"未按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都被纳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的情形之一。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高管人员办法》)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办法》)日前正式由中国证监会颁布实施。相比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正式办法进一步加强了对期货从业人员和高管人员行为的监管力度。

    有关人士介绍,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两个管理办法对原《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作了比较全面系统的修改,通过严格的市场准入标准和日常监管,进一步完善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和期货从业人员的监管方式,引导高素质人才进入期货行业,以提高期货经营机构管理队伍和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对照征求意见稿,《高管人员办法》第五十一条新增了两项内容:"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隐患"和"未按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都被纳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的情形之一。

    《高管人员办法》的重点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任职资格管理的适用范围。二是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不同的人员适用不同的任职资格条件以及相应的申请与核准程序。三是适当提高了任职资格条件,包括学历、从业经历、通过资质测试等。四是强化对任职资格的管理,实行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与实际任职的分离。五是增加了"行为规则"一章,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做出总体界定,从职业道德和尽责角度提出明确要求。六是丰富和完善了日常监管措施,如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责令更换等,具体规定了各种监管措施的适用情形。

    相比征求意见稿,《从业人员办法》未作较大改动,其重点内容包括:一是落实《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关于期货业协会对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的规定,明确了期货业协会对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的具体职责。

    二是完善从业资格管理模式,加强市场准入监管。要求进入期货行业从事期货业务,首先必须通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在此基础上,通过其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取得期货从业资格。

    三是明确从业人员执业规则,强化从业人员行为监管。管理办法概括规定了所有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各项执业规范要求,同时对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的从业人员,有针对性地规定了应当遵守的特定行为规范。

    四是对违规行为的查处。管理办法明确了证监会对违规行为的监管手段,赋予协会对违规行为采取纪律惩戒措施的权限。要求协会建立纪律惩戒及申诉机构,严格按照程序性规定作出纪律惩戒并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诉的权利。

    有关人士表示,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期货公司的核心人员,对于期货公司的经营管理负有重大责任,期货从业人员直接服务投资者,这些人员的专业素质、职业道德和法制诚信水平,对于期货市场的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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