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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保险监管体系:监管与被监管者共舞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5月25日 07:37
杨崇伟

    唐运祥:六大支柱落足于

    “进取性的监管政策”

    对建设中国现代保险监管体系,来自中国保险业界的“巨头”们发表了他们的看法。

    中国人保控股公司董事长唐运祥认为,现阶段我国保险业应加强保险监管体系六大支柱建设。一,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在保险业快速发展阶段,市场主题信用基础正在从过去主要依靠国家信用向建立企业自身信用转变,加强诚信建设特别是加强企业幸运和行业信用尤为重要。二,建设盈利较高的保险市场。这主要出于国际资本市场的盈利压力,由于国内资本市场的体制和结果性问题比较突出,投资工具少,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低。三,进一步推进保险业的体制建设,重点解决国有保险企业股权结构问题、完善公司治理等。四,严格执行偿付能力监管。要严格执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对保险公司实行持续性风险监管。规范备用金的提取,解决不同保险公司准备金提取比例差异较大的问题,同时提升偿付能力的动态监测水平,引进现金流量测试(CFT)或动态偿付能力(DST)测试,实时评估各种风险因素对保险公司未来财务实力和偿付能力的影响,提高监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等。五,提高保险行业透明度。六,推动进取性的监管政策支持体系建设。

    唐运祥指出,未来10-15年是中国保险业快速发展的重要时期,在这一跨越式的发展进程中,要有效规避产业风险,保持并提高保险业的发展质量,实现较高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需要一个全方位的、进取性宏观政策支持。这需要从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完善税收制度和营造良好的保险资金运用环境上下功夫。

    看来,在保险公司眼里,它们更希望建立一个进取性的监管政策支持体系。毕竟抓住机遇,发展才是硬道理。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