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在为科技创新提供风险保障的同时,还可以为科技创新提供资金支持。”
5月23日,中国保监会副主席李克穆在“2006中国金融高峰会”上做出上述表示。
会后,李克穆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透露,保监会正在就保险资金进入创业投资企业制定细则,目前尚无具体的时间表。
“具体的时间和额度现在不好说,要根据双方的具体需求,也要根据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才能确定,可以肯定地是要有一定的比例限制。”李克穆称。
李克穆说,虽然就单个项目而言,创业投资是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但是可以通过分散投资于多个创投项目,既有效控制风险又保持较高的收益。”李告诉记者,在美国和英国,保险公司在创业资本的资金来源中都名列前三位,在欧盟保险资金是创业投资基金的第四大来源。
创投收益也相当可观,2005年全球创业投资的回报率在28%左右。对中国保险资金而言,这是一个不小的诱惑。但是受中国的《公司法》等法律限制,保险资金进入创投领域有一些障碍。
“一种绕开目前法律障碍的巧妙的方式是,在保险资金获得QDII资格后,保险资金投资于境外的创投基金,然后境外创投基金返投中国的科技创新企业。”一位在外资创投企业工作的资深人士告诉记者:“但其中的弊端在于,一则保险资金投资基金尚未被允许,二则占用了QDII的部分额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