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从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获悉,本市生育保险制度从去年9月1日启动以来,广大用人单位积极参保缴费。截至今年6月底,已有157万人参保,生育保险基金已支付7500万元,3.4万人享受到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制度是为了使职业女性在生育时,能够保证正常的生活和医疗保健需要,并避免因生育而导致失业,从而解除女职工后顾之忧的社会保险险种。据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有关工作人员统计,在生育保险制度实施十个月以来,参保职工普遍关注十类热点问题。对此,昨天,市社保中心的有关负责人针对这些问题给参保职工进行详细解读。
热点一:生育保险缴费个人不用“掏腰包”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8%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热点二:四种情况领取生育津贴天数能增加
女职工生育遇以下情况时,可以增加领取生育津贴天数: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女职工晚育(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热点三:分娩期出现并发症医疗费用社险“包圆”
分娩期出现并发症者是指从分娩开始,到本次分娩结束期间出现下列情况:①子宫破裂;②羊水栓塞;③产后出血大于500毫升且需输血急救者;④会阴Ⅲ度及复杂裂伤行缝合术的;⑤合并其他严重内科疾病的。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项目付费的办法100%支付。其中:因第⑤款发生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确定的支付比例审核支付。
热点四:八种情况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医疗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是违反国家或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二是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三是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四是按照规定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五是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六是超过定额、限额标准之外的费用;七是不具备临床剖腹产手术特征,职工个人要求实施剖腹产术的,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费用;八是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
热点五:中断缴费期间的生育费用自行解决
用人单位参保后在年度内发生中断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中断缴费期间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在用人单位足额补缴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后,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生育保险有关费用按规定给予支付;用人单位年终出现中断缴费的,不再办理补缴,企业所属职工和退休人员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生育保险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热点六:定额付费项目有明确标准
自然分娩1800元;人工干预分娩1900元;剖腹产不伴其他手术3600元;剖腹产伴子宫肌瘤切除术、剖腹产伴卵巢囊肿切除术、剖腹产伴子宫切除术和剖腹产伴阑尾切除术的3800元;引产1000元;高危人工流产600元;流产260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术150元;女职工绝育术1000元;男职工绝育术600元。
热点七:限额付费的标准最高800元
所谓限额付费是指对付费项目指定的额度,在这个额度以下的凭票据实报销,超过限额的按凭票限额支付。具体的限额标准是: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100元;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300元;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500元;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的产前检查费限额800元。发生自然流产或实施药物流产的医疗费用,比照流产的支付标准(260元)限额支付。
热点八:生育期间按月发工资
女职工生育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工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后,由用人单位向登记参保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如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工资,应当将高出部分足额发放给职工本人。
热点九:参保职工在异地发生的生育保险结算有规定
参保职工在异地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等,先由个人垫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登记参保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费用的审核及支付标准,按照本市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热点十:领取工伤津贴期间生育生育保险津贴要足额发放
①工伤等级被鉴定为1-4级的,按《规定》第十七条标准计算的生育津贴数额高于伤残津贴数额的,由经办机构将高出部分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足额发放给职工个人。②工伤等级被鉴定为5-6级的,由经办机构按《规定》第十七条标准将生育津贴拨付给用人单位。生育津贴高于伤残津贴部分,由用人单位足额发放给职工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