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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保险系副主任:农业保险应追求宏观效益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8月07日 10:39
许飞琼
    农业保险因其自身特有的性质决定了它不能直接归入商业保险或社会保险,而属于政策保险。

    第一,农业保险的本质突出地体现在它的政策性上。一方面,农业保险通常不受各国商业保险法的具体规范和制约,也与社会保险法规政策没有关系,而是由另行制定的专门政策法规来规范。例如,美国的农作物保险是一种政策性保险业务,它由专门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来规范,并完全受该法律的制约。另一方面,将何种农业保险业务作为政策性保险,或在什么时期将其列为政策保险,并享受国家直接的政策扶持乃至财政支持,亦是国家在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制度安排之外另行安排的,这种安排突出地表现在相关政策对农业保险经营内容、方式、费率乃至承保金额、补偿方式等的统一规范上,保险双方缺乏自主权。

    第二,农业保险的出发点与归宿是为实施农业相关政策服务。在三种主要的社会化风险保险机制中,社会保险的出发点与归宿无疑是为了社会稳定,商业保险的出发点与归宿则是为了盈利,而作为政策保险,农业保险的基本出发点与归宿与上述两种风险保险机制是有根本区别的。因此,农业保险是否实现了社会稳定或是否实现了盈利,只不过是农业保险实践中可能带出的一种客观效果。农业政策性保险追求的是为农业发展政策提供配套服务的宏观效益,只要国家的相关农业政策得到落实和发展,农业保险业务即使亏损也应该开办,而国家则充当着经办主体的经济后盾,对经办主体给予经济上的补偿。

    第三,农业保险的业务经营应当体现出自己的特色。农业保险的业务经营宜由特殊的主体来承担。2004年以来,我国试点性地组织筹建有专业性、相互制约等多种农业保险组织形式,但这些公司的商业性成分比较浓,尽管在理论与实践中均不排除商业保险公司可以经办农业政策保险业务,但一个国家或地区如确实要发展农业保险,便需要有特定的经办主体来承担起主要的责任,因为商业保险公司在任何条件下均不可能自觉放弃其追求盈利的目标而承担农业政策保险效益不良的风险,我国农业保险一直以来的冷清局面就已经说明了这种事实。因此,笔者主张,应尽快建立国有农业保险公司专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如美国农作物政策保险机构就是根据《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由联邦财政出资设立的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专门承办的。

    对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应当有所限制,宜采用限额责任或比例分担的方式来确定承保金额。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需要根据投保标的价值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它应当在足额保障与最基本保障之间寻找平衡点,以便既能够充分调动投保者的防灾防损积极性,又能够适当控制保险方的亏损风险。因此,农业保险应当采取限额责任或比例分担的方式来确定承保金额,以促使投保人分担一部分风险责任,进而达到促进其重视风险管理的目的。

    农业保险的保险责任与保险费率宜统一并适度化。一方面,由于农业保险为特定的农业生产政策配套服务,在承保风险方面,应由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统一的承保责任范围,侧重于承保最重要或最基本的风险,保险经办者与投保人不能自由选择。另一方面,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同时应当体现在统一的、适度的费率标准上,而保险责任范围的统一则为保险费率的统一提供了条件,故单一费率制应成为农业保险业务的通常做法,保险双方在费率上不会有弹性的空间,从而不会出现商业保险交易中的讨价还价现象;与此同时,特定的政策扶持乃至财政支持,以及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宗旨,亦必然促使农业保险的费率维持在较低的水平上。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保险系副主任)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