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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严禁保险中介机构擅自浮动交强险保费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8月23日 21:28
俞岚
    中国保监会拟大力加强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中介业务的管理。

    保监会强调,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应执行全国统一费率方案,严禁擅自提高或降低保险费。在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实施前,严禁浮动交强险保险费。

    按规定,保险中介机构应将交强险中介业务与其他保险中介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并建立交强险中介业务台账制度,按保单号逐笔登记交强险中介业务。

    保监会还特别指出,保险中介机构应按照与保险公司协议或投保人要求,及时全额向保险公司解付或结转保费;严格执行规定的交强险手续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在取得手续费时据实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并进行会计处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于二00六年七月一日起开始施行。保险中介机构在交强险销售、承保、理赔等环节中均将发挥重要作用。
 
来源:中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