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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身份不明 险企能否理赔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9月26日 11:41
    就本案引发的问题,记者同时走访了沪上多名律师及保险专家。

    普遍观点认为,案件的关键在于:当地交警大队在本事故中是否有权收取秦先生给予死者的理赔款。如果交警大队的做法是正确的,保险公司就应该理赔;反之,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

    近年来,死者身份不明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但对应的保险法律法规却没有跟着出台。每每遇到这类案件发生,一系列的保险纠纷也就相应而生。

    据沪上律师的观点,目前,惟一可作为本案参考法规的是,公安部《关于对死者身份不明的交通事故如何结案的请示的批复》文件,该批复第二款规定:“对于死者身份无法查明的交通事故,应依据调查的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处罚身份明确的其他责任人;依法确定赔偿数额,由赔偿一方付款签字后即结案”;第三款规定:“对身份不明死者的赔偿费和遗物,由办案机关妥善保管……”

    也就是说,按照上述规定,在本案中,当地交警总队有权代领并妥善保管秦先生8万余元的赔款,故保险公司应依据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约定,给予理赔。
 
来源:国际金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