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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用他人痛苦做宣传 当事人称活着是耻辱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9月29日 13:24
舒均


    保险公司的说法

    只是想唤醒人们的保险意识

    在采访这起风波时,记者与人寿当阳支公司副经理肖春风有如下一段对话:

    记者:你们保险公司认识付祖定一家吗?

    肖春风:不认识。

    记者:你们是如何知道付家不幸遭遇的?得知他一家的遭遇后,你们有过捐助行为吗?或者说你们用他一家的事例进行宣传,给过他们钱吗?

    肖春风:公司是从网络和报纸上知道这件事的,以他们一家的事作宣传,我们没有给过钱,但我们有过给予帮助的想法,因为信发出后,付祖定提出异议,这事就搁了下来。

    记者:付家认为你们侵权,你们怎么看?

    肖春风:我们认为这不构成侵权,因为这一家人的事也刊发在了报纸和网络上。

    记者:报纸和网络刊发这一家人的事实,是呼吁社会救助这个不幸的家庭,但人们认为你们公司宣传的目的是推销自己的保险产品。

    肖春风:这各人的想法都是不同的,在我们公司看来,这封信主要是呼吁人们关注自身健康,唤醒人们的保险意识。

    法学专家:

    商亦有道,拿人痛苦说事不妥

    如何看待这封宣传单引起的风波?昨日,中国法学会会员、法学博士、宜昌市仲裁委员会委员谢忱剖析此事时称,保险公司的做法,至少涉嫌侵犯当事人的姓名权、生活安宁权和名誉权,同时还侵扰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权。

    第一,涉嫌侵犯当事人的姓名权。因为保险公司的行为并末得到当事人的允许和许可,而对其姓名在更广泛的范围内进行了传播。

    第二,涉嫌侵犯当事人的生活安宁权。保险公司的一封信发出后,引起人们向当事人了解、咨询、询问事情的经过等,足以说明该事件对当事人的生活安宁产生了影响。

    第三、涉嫌侵犯当事人的名誉权。主观上,保险公司没有诋毁当事人的意图,但客观上,这种不适宜的宣传方式,使受众产生了联想和误解,比如有人认为当事人以一家人的病痛作保险实例宣传,是得到了某此好处等,这些误解导致了当事人社会评价的降低,由此损害了其名誉权。

    谢忱最后指出,从更广泛的层面来说,保险公司拿人家的痛苦说事,有违商业道德和伦理,所谓“商亦有道”、“昧良心的钱不能赚”,一定意义上即是说,一种商业经营行为,只有符合社会法制和社会道德规范,才能最终被大众所接受,而其经营行为也最终才能有秩和和谐发展。
    
 
来源:荆楚网-楚天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