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山东省城镇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等,都有可能由生育保险基金来“埋单”。其中,生育津贴费用暂定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产假期间,女职工如因生育引起疾病所需的医疗费,也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今天,省政府法制办公布了《山东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草案意见稿规定,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且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的职工,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并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以下费用: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草案意见稿指出,生育保险基金由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生育保险费滞纳金等构成。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的,组织清算时应当通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按照工资同一顺序清偿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根据草案意见稿的规定,在生育保险待遇中,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同时确定,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引产、流产的产假为42天。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女职工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也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则包括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此外,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的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不能享受生育有关待遇,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按照当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从即日起至10月20日,草案意见稿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登录山东政府法制网(www.sd-law.gov.cn),查阅草案意见稿全文,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