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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员中介兼职被除名 寿险营销模式遭嬗变灰幕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10月26日 08:12
马斌
    营销员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无声演变。

    不久前,有媒体报道,因为在保险中介机构兼职展业,数十名保险营销员被一家大型寿险公司除名,后者因此遭到诉讼。

    然而,这样的案件,仅仅是个人营销体制十四年演进过程中一个小小的插曲。

    另类模式

    日前,多位业内人士透露,通过“挂职”于一家保险代理公司或者保险经纪公司等手法,目前上海市场80%的代理人拥有除签约公司之外的“渠道”,可以销售多家寿险公司的产品或者兼营产寿险。

    10月23日,记者拨通某寿险公司一位代理人的手机,电话接通后传来的却是一家代理公司的总机应答,对此,该代理人解释,目前仍然是该寿险公司的代理人,不过暂且挂在代理公司而已。

    他还称,通过“挂职”在代理公司,事实上可以销售多家寿险公司的产品,而不仅是签约公司的产品,并且由于多家代理关系也使得“更为中立”,更大程度上减少了误导的可能性。“如果只能销售一家公司的产品,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通常都会有夸大自家产品优势、回避产品缺陷的行为,或者是更严重的误导行为。”

    嬗变灰幕

    一位业内人士透露,自去年以来,类似代理人挂职代理公司或经纪公司的模式悄然兴起。部分寿险公司通过同上述机构的合作,每月甚至可以获得千万元左右的保费收入。

    不过,这样的模式并不为目前的法规以及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签定的代理合同所容。

    9月初,上海保监局向各保险代理公司及保险经纪公司下发《规范以营销模式开展个人寿险业务并自查的通知》,以规范中介机构个人寿险业务的经营行为。该《通知》明确规定,保险营销员不得在其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兼职,各中介机构不得聘用保险公司营销员兼职从事中介业务。

    上述业内人士还透露,上述模式除了法规层面的障碍外,在操作层面亦颇多争议。比如,保险中介公司通过直接挖角和挂名两种方式,进而由营销员劝说客户退保,购买其他公司的类似产品,可能导致行业竞争混乱。
 
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