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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引进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制度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11月08日 10:00
 李英辉
    中国保监会昨天发布了《关于加强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意见》。在这一《意见》中,保监会首次将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制度引入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中。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保险机构要按照《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的指导意见》要求,董事会要内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负责审定资产战略配置和投资策略,决定重大投资事项;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定风险管理制度和基本战略,监督评估风险管理执行情况。监事会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保监会有关规定,监督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资金管理行为。

    在这一总体框架指导下,保险资金管理公司要设置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拟定风险管理制度,识别、评估、控制和管理各类风险,定期报告风险管理状况。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要设立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有关情况,及时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应及时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不得兼任首席投资管理执行官或主管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的聘任、更换应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这位负责人介绍,保险机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保险资金管理政策,严肃处罚违法违规行为。任何违法违规事项,无论是否造成损失,要彻底查明原因,严格追究有关人员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该《意见》还强调,保险资金管理相关费用应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保险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现金方式接受或支付佣金。
 
来源:人民网-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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