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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风险转嫁个人 并细化风险管理责任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11月08日 13:24
徐霞
    昨天,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强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意见》,对保险资金运用的各环节负责人都强化了责任,且细化了风险管理中的责任。    

    《意见》指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需要设立与首席财务官、首席投资管理执行官并列的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情况,重大风险隐患还需要向保监会报告。不过,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不能兼任首席投资管理执行官或主管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据悉,在风险管理框架制定后,有关债券类投资风险、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处理的管理细则将随后出台。    

    由于保险资金的运用关系到整个保险机构未来的走势,《意见》规定,以后保险资金的投资无论是否造成损失,涉及保险资金运用各环节的负责人都将为违规行为承担责任,同时公司董事会对保险资金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保监会资金运用处工作人员称,只有各司其职,才能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通过董事会的最终责任,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有利于风险管控。   

    此次《意见》的出台,还明确了比如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在内的产品,涉及了因收益率的不同,而需要对保费实行差别管理。由于目前保险资金的管理采取传统的粗放型模式,对资金性质、资金期限和资金账户的界限不明晰,《意见》很好地回避了该问题。同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也要主动参与保险产品的前期设计,对保险产品合理定价。保监会官员指出,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保险业长期存在的利差损风险,即因资金运用的收益率低于保单的预定利率水平,而造成保费收入越多亏损越大。
 
来源: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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