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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民工生大病可享受医疗保险 保障基本需求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11月13日 10:15
蔡玉高
    在南京,农民工生大病也可享受医疗保险。记者从南京市卫生部门获悉,南京市将于明年起正式实施《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保障农民工大病的基本医疗需求。

    按照这个《办法》,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费将由聘用单位按月缴纳,缴纳标准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同时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险,标准为每人每月4元,原则上由农民工个人承担。自缴费次月起,参保农民工可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据了解,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尿毒症的血液透析(含腹膜透析)治疗、肾移植手术后的抗排斥治疗等3种大病的门诊和住院两部分。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支付范围,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农民工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一定数额以下的先由个人全额自付,这个数额分别为: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一级医疗机构300元;超出这个数额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6万元)以下的大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将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50%-80%的比例支付;对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规定支付范围的大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将由农民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按规定给予定额补助。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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