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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颁布保险代理业务操作规程指引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11月20日 09:37
黄海京

  日前,天津市保险行业协会制定、颁布了《天津市保险代理业务操作规程指引》(下称规程指引)。此举是为进一步提升天津市专业保险代理行业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内部管理,降低经营风险,促进保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

  规程指引将保险代理服务的全过程划分为:与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根据客户需求介绍相关保险产品、如实告知与保险合同相关事项、协助客户办理投保手续、建立客户档案、保险期内日常服务、协助办理理赔手续、续保提醒和解除保险代理关系九个环节。

  规程指引规定:“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详细了解客户所处行业面临的风险、客户资产状况、经营状况。”“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推荐相关保险公司的几种适宜的保险产品,详细解释保险条款、费率、保险责任、免赔责任,供客户比较、选择。”这些规定保证了客户在保险代理公司购买保险产品时,可以同时对几家保险公司相近的保险产品进行比较后,购买自己需要的保险产品。

  针对购买保险产品中可能发生的问题,规程指引还规定:“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详细解释客户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护客户本身权益的重要性。”“对于投保长期寿险的客户,应告知犹豫期事项,提示客户犹豫期过后提前退保会给客户带来的经济损失。”“告知客户保险理赔事项,包括出险通知方式,索赔需提交的单证、清单等。”“如果保险合同中有涉及定点医院、定点维修机构等其他修复过程中限制性要求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应告知客户。”“客户确定保险公司和保险险种后,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应指导客户填写投保单,要求客户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字(盖章)。”这些规定保证了客户在保险代理公司购买保险产品时,了解与保险、理赔相关的事宜,适当履行投保人应尽的义务,尽可能的避免退保或保险理赔时可能发生的合同纠纷。

 
来源: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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