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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也能上养老保险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12月06日 06:15
周奇
    北京市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今后将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前天,市政府召开的常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将按《规定》中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月缴纳。     

    缴费比例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20%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规定》要求,被保险人退休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15年后,自劳动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城镇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被保险人有权查询缴费的记录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企业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缴费记录,并负责保存,保证其完整、安全。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发布核对被保险人上一年度缴费记录的公告,同时还要在公告中确定核对缴费基数以及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

    企业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上一年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企业和被保险人有权查询缴费记录。    

    个人账户储存余额子女可继承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保险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由被保险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组成,其中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被保险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被保险人死亡后,个人账户储存额或者余额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可以依法继承,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本《规定》施行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偿金,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缴费年限满15年的职工,基础养老金月标准调整为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调整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

    3.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外,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4.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5.2005年12月3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照原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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