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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严控保险许可准入门槛 许可证将实行分级管理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12月06日 13:08
    为加强对保险市场准入和退出的管理,规范保险业许可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监会根据中国保险法和行政许可法起草了《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5日,保监会网站全文公布了这个《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草案]

    保险许可证目前存在的问题

    保险许可证是保险公司依法经营的证明文件。近年来,因为监管力量不足,变更不及时,管理较为混乱。有的公司甚至更换了几任负责人,但许可证依然没有变更;许可证年检,更因机构年检工作力量不足不能有效执行。另外,从目前情况看,许可证项下部分内容变更较为频繁,尤其是基层公司一把手经常调换,这就需要经常更换许可证,作为基层公司更换许可证需要经过中心支公司-分公司-保监办3个环节,审批环节多、速度慢,缺乏时效,同时也加大了监管部门工作量,没能够体现出精简、高效的行政审批职能。  [延伸阅读: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即将出台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解读 

    保险许可证将实行分级管理 

    《办法》草案明确,保监会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建立保险许可证监督管理制度。保监会对保险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保监会机关负责保险控股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保监会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保险中介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而此前保险许可证分别在保险公司管理办法、保险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等不同类别公司管理条例中涉及,没有统一的细则规定和惩罚条款。[详细]

    保险机构全国统一编码

    保险许可证记载事项的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和机构编码等。

    《办法》草案规定,保险类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编码,机构编码实行永久制。保险许可证被吊销、保险类机构性质变更或者被撤销的,该机构编码自动作废。  一旦许可证遗失或破损,保险机构申请领取新许可证的,新许可证仍用原编码。 [详细]

    保险营业点须摆放许可证

    今后,保监会将会对进入市场的保险类机构严格把关,对于不挂保险许可证的将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

    《办法》规定,保险类机构应当将保险许可证原件放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以备查验。如果未按规定在营业场所放置保险许可证,由中国保监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保险类机构应当自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宣告破产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缴回保险许可证。而保险机构如果使用过期或者失效保险许可证,则将被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处以5000元罚款。 

    新办法中规定,保险类机构保险许可证记载的内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交回原证并领取新保险许可证的,遗失保险许可证后未按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的,未按规定在营业场所放置保险许可证的,出现以上情形之一,中国保监会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保险许可证。如有上述行为,保监会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处以5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详细]

    银行兼业卖保险需挂许可证

    《办法》草案规定,以后兼业代理保险业务的银行,就需要在显著位置悬挂“保险许可证”。由于此前少数银行在代理保险时,故意混淆保险和存款的差别,市民特别是老年人很难区分。而悬挂该标志之后,可能可以给更多的市民一个提醒。   [详细]  

    
 
来源:中国经济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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