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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保险业现重大政策利好 改革深入受益良多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1月03日 06:11
金边
    ①保险“国十条”颁布

    保险业现重大政策利好

    2006年5月31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保险“国十条”),并指出今后一个时期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四大任务。6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正式颁布。同日,保险工作座谈会召开,黄菊副总理作出重要批示,指出“经济越发展,社会越进步,保险越重要”;华建敏、吴定富出席会议并作讲话。在科学界定保险业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中定位的基础上,保险“国十条”提出了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明确了中国特色保险业的发展方向、主攻重点和具体措施,描绘了未来一个时期保险业的发展蓝图。

    点评:首次以国务院名义颁布的保险“国十条”,昭示了中国保险业改革发展重大政策利好,是国家在继续深入推进银行业改革发展、力促资本市场振兴的同时,谋划保险业更快更好发展的一个标志性事件,也是我国保险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保险“国十条”把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定位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着力解决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通过做大做强中国特色的保险业,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服务。其实施意味着我国保险业在经历了发展初期的探索、调整,甚至迷茫与困惑之后,以及十六大以来的快速成长期之后,终于迎来了保险业实现新突破和新跨越的难得契机。“国十条”的出台被业界评价为“几乎打通了保险业发展的所有通道”,并被比喻为“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春天已经来到”。

    ②交强险正式实施

    法定强制保险彰显保险业社会管理功能

    2006年3月28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颁布,自7月1日起,全国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都应当在3个月内前往保监会指定的保险公司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并在车上贴有保险标志。原有商业三者险尚未到期的,保单继续有效,期满后及时续保“交强险”。如果未按条例规定投保交强险,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依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保险费的2倍罚款。

    6月19日,保监会公布交强险基础费率和责任限额,确定42类车辆中的38项费率,责任限额最高为6万元,表明费率厘定不考虑利润因素,实施浮动费率以促成“奖优罚劣”。6月30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公布,包括与之配套的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统一条款。

    ③保险业“十一五”

    蓝图绘就做大做强保险业有了明确“路线图”

    2006年10月15日,《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正式颁布。《纲要》从全局的高度,对“十一五”时期保险业发展的总体思路、预期目标和政策措施等,进行了科学分析和统筹规划。《纲要》提出到2010年,基本建成一个业务规模较大、市场体系完善、服务领域广泛、经营诚信规范、偿付能力充足、综合竞争力较强,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相统一,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现代保险业。《纲要》借鉴国际经验,提出了改革创新的发展思路,将加强自主创新作为促进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措施。

    点评:“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保险既是金融体系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的重要使命。

    《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正式颁布,是保险业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监管部门履行行业管理职能的重要途径,是保险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通过规划,准确把握保险业初级阶段的初始时期发展规律,科学谋划保险业的发展目标、发展模式,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对做大做强中国保险业,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④中国首次主办IAIS年会

    中国保险业尝试主导国际“话语权”

    2006年10月16日至21日,2006年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第13届年会在北京隆重召开。国务院副总理黄菊出席开幕式并代表中国政府致辞,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和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主席亚历山大·阿尤帕分别发表主旨演讲。会议期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中南海紫光阁会见了国际保险监管组织和主要国家保险监管机构代表。

    点评:成立于1994年的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是全球性保险监管组织,其宗旨是制定保险监管原则与标准,提高成员国监管水平。它由129个国家和地区的保险监管机构组成,另有98家公司或组织为其观察员。IAIS对国际保险业发展方向有重要影响,成为IAIS成员是一国保险监管当局融入国际保险界、对国际保险事务发挥影响的重要标志。

    首次在中国举办的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第13届年会既是一次世界各国和地区保险监管机构之间合作与交流的盛会,也是IAIS成立以来历届年会中规格最高、规模最大、人数最多的一次国际保险高峰会。

    IAIS年会对国际保险监管规则和国际保险业发展战略具有重大影响。取得IAIS年会主办权标志着中国保险监管当局已开始成为国际保险监管领域的中坚力量,中国将在国际保险监管合作中发挥重要作用,也表明在传统上由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金融规则制定领域,开始有了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的声音。

    ⑤中国人寿回归A股

    A股市场保险第一股诞生

    2006年12月15日,中国人寿首发A股申请在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2006年第76次会议上审核通过,保险第一股诞生,中国人寿成为首家登陆国内A股市场的保险公司。

    根据此前预披露的中国人寿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此次首发A股拟发行不超过15亿股A股,占其扩大后股本的5.3%,主承销商为中金公司和银河证券,参照中国人寿近期香港H股股价,市场预计中国人寿将成为排名在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石化之后的第四大权重股,据悉,中国人寿预计将在2007年1月9日登陆A股。

    点评:持续酝酿近3年的保险第一股最终花落中国人寿,这是继中国人寿2003年底同时在美国、香港上市后首次回归A股市场,从而实现三地上市,这意味着A股市场即将结束保险股空白的历史。有关数据显示,中国人寿目前业务结构调整基本结束,投资收益已经成为提升公司价值的主要动力,因此市场持续看好中国人寿在资本市场的表现,认定未来几年将是中国人寿的黄金发展期。此外,中国平安、中国再保险、太保集团也在积极酝酿A股上市计划。业内人士评价,保险业收益稳定增长、非周期性特征明显等优势,将有利于维护大盘稳定并助长大盘,是中长期的最佳投资品种之一。保险第一股的诞生,对于渴望分享保险业成长收益的国内投资者而言,意义深远。

    ⑥保险资金大动作投资银行股权

    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再获实质性突破

    2006年,伴随政策的开闸,保险资金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参与投资银行股权。首先,保险资金积极参股新上市国有商业银行。7月份,保险业共计竞得逾15亿股中国银行A股,投资逾46亿余元,超过中行A股发行规模的20%,并超过其他机构投资者成为中行A股最大股东之一;10月份,工行A+H股同步上市,在A股发行中,保险机构约有142亿元资金再次积极参与其中,通过战略配售、网下配售和网上申购三种方式参与投资,通过一级市场共计竞得超过45.5亿股工行股份,占工行此次A股发行规模30.5%。投资金额和持股比例都远超过中行A股。

    其次,保险资金积极参股未上市商业银行股权。7月28日,深圳市商业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协议正式签署,平安保险49亿元收购深商行89.24%股份;8月,中国人寿通过股权拍卖方式,以每股5.6元认购7000万股兴业银行股票,占比为1.75%;11月,中国人寿竞购广发行20%股权,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股权再进一步,中国人寿成为首家成功参股未上市全国性商业银行的保险机构。

    10月16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公布《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对保险资金积极投资未上市商业银行股权及相关细节进行了明确规定,首次提出“一般投资”和“重大投资”的分界,为保险资金参股银行股权开启了政策闸门。且“一般投资和参股类重大投资的合计,不超过该机构上年末总资产3%;重大投资运用公司资本金的余额,不超过该机构上年末实收资本扣除累计亏损的40%”这两项条件,使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股权更为细化明确。此外,还划定了投资范围,确定了资金来源,明确了投资方式,以切实规避交割风险,对于拟投资银行的条件进行了界定。

    点评:2006年,保险资金在资本市场的股权投资行为被打开了新的政策空间。在保险资金以机构投资者身份积极参股新上市国有商业银行的同时,保险资金已经在未上市银行股权投资领域频频试水,而《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的出台,则意味着保险资金自直接投资股票市场以来的又一次实质性突破。银行股权投资的放开,有利于加强保险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化解历史利差损,降低金融风险,也有利于促进金融业结构调整,维护金融稳定,增强国家控制能力。

    与此同时,还展现了保险业强大的资金实力,大大提高其市场影响力,并有助于保险业分享银行业成长收益,逐步培养起投资优质资产的投资理念,形成保险机构投资大盘蓝筹和绩优股票的市场预期,对下一步保险机构投资股票和基金市场,将产生积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对加快保险业综合经营,促进保险业与银行业深层次合作,将产生深远影响。

    ⑦保险营销员税负减轻

    近150万保险营销员因此受益

    2006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营销员个人所得税进行了调整。首先明确营销员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其中佣金中的展业成本(暂定40%比例)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仅就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依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征税方法调整后,营销员的税负普遍减轻。

    点评:此《通知》在工薪阶层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调整之后出台,体现出税负公平的原则,更重要意义在于,给全国近150万名保险营销员减轻了税负,有利于控制营销员队伍的流失率和提高服务质量,并保持行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⑧北京奥运会责任险保单正式签发

    我国保险业首次正面接触奥运保险

    2006年12月27日,中国人保财险正式向北京奥组委签发全面保障第29届北京奥运会成功举行的综合责任保险保单,保障内容涉及公众责任、产品责任、职业责任、雇主责任四大类风险,保险责任期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到北京奥运会结束。这是北京奥运会所有保险中保障范围最广、内容最复杂的保险产品,也是最重要的一张保险单。

    点评:承载中华民族百年梦想的奥运盛会,使我国保险业首次正面接触奥运保险,举办奥运会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对风险管理的要求、保险服务的要求很高。机遇崭新,挑战严峻。中国人保财险作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保险伙伴,在前期代表中国保险业陆续为奥运场馆建设、奥运气象卫星发射、奥运志愿者、奥运帆船、垒球测试赛等项目提供了一系列的保险服务的基础上,按照保监会的要求,超前部署,深入研究,精心准备,加强对奥运保险的理解和对国际成功经验的吸收,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2006年12月27日又正式向北京奥组委签发全面保障北京奥运会成功举行的综合责任保险保单,这是北京奥运会所有保险中保障范围最广、内容最复杂的保险产品。作为北京奥运会风险管理计划的核心环节,这份保险单的开发在借鉴国际成功经验的同时,提供了很多往届奥运会同类保险单没有提供的风险保障,兼具中国特色和显著的国际先进性和适应性。第29届奥运会责任保险单的正式签发,是北京奥运会保险宏大工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标志着北京奥运会保险安排工作取得重大成果,为下一步我国将2008年奥运会办成历史上最出色的奥运会提供有力的保障。

    ⑨首张国家风险地图绘制完成

    囊括全球190个主权国家风险评估

    2006年12月11日,2006版《国家风险分析报告》正式对外亮相,除2005年报告中已有的60个国家以外,剩余130个国家的国家风险分析也在该报告中悉数登场。至此,除中国以外的全球190个主权国家已全部纳入了这张全新的“国家风险地图”。

    据悉,2006版《报告》重点关注一个国家的市场潜力、发展趋势、风险状况,尤其着重于一个国家的国际收支、外债负担、偿付能力、主权信用等涉及中国贸易投资安全的关键因素,对190个国家作出了系统全面的分析,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国内国别研究分析方面的空白。

    点评:加入世贸组织五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积极“走出去”,并取得了卓越的成绩。但仍旧不可忽视的问题是,在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我国面临着日趋复杂的国际政治经济局势和纷繁复杂难以把握的商务环境。中国企业在开拓国际市场时,对国家风险的漠视可能招致无可挽回的损失,而对国家风险的过于畏惧又会让企业在机遇面前坐失良机。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编写的《国家风险分析报告》,充分考虑到政府、企业和相关金融机构等不同主体的风险关注点,对于政府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银行完善风险管理措施,出口企业制定战略规划、准确把握市场机遇,有效规避国别风险,合理、科学、安全地开拓新兴市场,更好地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均具有积极意义。

    ⑩“重疾险”行业标准定义浮出水面

    26种重大疾病有了标准定义

    2006年7月13日,经过近3个月的紧张工作,由中国保监会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牵头制定,旨在规范和统一行业内重大疾病保险使用的疾病定义,为消费者比较选择重疾产品提供方便的重大疾病行业标准定义初稿完成。26种重大疾病有了标准定义,并根据行业理赔经验初步选出影响最大的7至10种重大疾病,确定为重疾险产品必须包含的“核心疾病”。下一步将广泛征询意见,尤其是征询行业外医学专家的意见,进行进一步的修改与完善。

    点评:重疾险标准定义的出台,标志着保险业规范化、专业化经营与发展有了实质性突破。一直以来,因重疾险没有统一定义,保险公司在重疾险承保和理赔上各自为政,因此出现了不少重疾险理赔纠纷,成为健康险产品中出现纠纷最多的一类,在给消费者带来选择上的麻烦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行业的形象。疾险标准统一之后,既可以方便消费者购买产品,也可有效释放重疾险的市场需求,并将有效减少相关纠纷的发生。

    此外,对重疾险产品涉及到的保险术语、相关除外责任的最大范围和配套宣传材料中所列疾病的排列顺序,也都相应制定了行业标准,我国成为继英国之后第二个对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宣传材料中的疾病名称表述提出规范性要求的国家。

    总之,重疾险重新定义,将有利于我国自行积累重大疾病保险的经验数据,着手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健康保险发展的数据难题,促进健康保险产品自主创新和规范发展。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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