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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撞人后向保险公司索赔7000元只获2500元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2月05日 08:00
王天军
    尚在保险期内的“金杯”货车将人撞伤,所属公司随即向保险公司索要包括伤者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和交通费在内的赔偿费用7446元。可因证据不足,保险只愿赔付医疗费2446元。日前,法院支持保险公司的陈述,认为应该根据证据进行理赔。

    据了解,2005年4月28日,大连某公司和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合同中约定,保险公司为某公司的车辆进行保险,保险金额1.6万元,第三者责任险10万元,年交保费是1144元。2005年12月16日,某公司的投保车辆“金杯”牌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将人撞伤。2006年1月5日,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这起道路交通事故进行了责任认定,认定为某公司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做出了损害赔偿调解书,由某公司赔偿第三人各项费用等合计为7446元,其中医药费2446元,护理费800元,误工费300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600元。

    得知这样的结果后,某公司负责人马上找到保险公司,要求按照所签的保险合同办事,保险公司应予以赔付这笔费用。可是,保险公司拒绝支付这笔费用履行保险合同。因此,某公司将保险公司告到了中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第三者保险赔偿款7446元。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个案子。保险公司认为,某公司陈述的关于保险合同的内容都是属实的情况,但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根据责任承担的比例,某公司的请求金额,不应该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

    中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某公司应该出示有关证据,可是,某公司只提供了医疗费和住院费的收据,没有提供出其它索赔项目的收据。因此,法院对某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2446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其要求保险公司给付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最近,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某公司医疗费人民币2446元。
 
来源:半岛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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