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 如果你的养老保险费中途停缴了,请快去补缴,最迟也要在2010年12月31日去补缴,否则你就不能补缴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昨日出台,从2011年1月1日起,个人参保人员不得补缴历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养老保险不能超60个月
目前中途停缴养老保险的人员比较多。《通知》规定,个人参保人员应从申报之月起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则上不得补缴历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10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符合补缴历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条件,且本人自愿申请补缴的,从申报之月起最多往前补缴60个月,其中符合渝劳社发〔2003〕4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条件的个人参保人员,不得早于2003年7月1日。从2011年1月1日起,个人参保人员不得补缴历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据悉,凡是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及职工、个人参保人员除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个人账户利息外,还应补缴个人账户本金之外的统筹基金的利息。
伪造资料将被终止保险关系
据通知,对采取隐瞒、伪造等手段取得参保资格的人员,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负责退还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个人账户利息,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据《通知》,个人参保人员首次申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参保”)应具备以下条件:年满16周岁,男性未年满60周岁;女性1996年1月1日前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未年满50周岁,无视同缴费年限的,未年满55周岁。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必须具有我市户口,其他个人参保人员,必须具有我市城镇户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