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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草案对社保乱收费敲警钟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3月02日 11:22
    在2月26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中明确规定:“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免费服务,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这一信号,对于广大劳动者来说,可以说是天大的喜讯,而对于一些政府机构的乱收费,无异于当头棒喝。草案一经通过成为法律,前者将可一泄怨怒,解除乱收费的盘剥之苦;后者则不得不缩回搜刮之爪,终止各种乱收费。

    就业促进,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方针政策完善、市场秩序规范、职业教育培训、用工管理、社会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等方方面面。当前,在这个系统工程的每一个环节,几乎都有政府部门设置门槛,乱收费。普通劳动者一个个掏不尽买路钱,叫苦不迭。在这方面,笔者除了经常接到来信来访,并多次深入采访,同时通过新闻业内关系对全国多个地区进行调查,结果证明: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受到政府部门的“宰割”是普遍现象。

    在这方面,要数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保乱收费为甚。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改革深入,企业改制普及,下岗失业人员大量涌现,他们丧失了单位和归属,成了“大龄漂族”,或打零工,或摆摊看点,或靠救济金勉强维持。对于这些劳动者来说,“以人为本”的政府,理所当然和责无旁贷地应该在劳动就业方面,尽可能地予以免费服务和无偿支持。然而遗憾地是,一些地方劳动保障部门不仅没有这样做,反而乘机发财。

    按照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正常参保须由所在单位统一开户和缴费,费额由单位和职工个人按一定比例分摊。对于丧失了单位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及无稳定职业的短工和自由职业劳动者(随着企业类型和用工形式多样化的发展,这类群体越来越庞大),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实行个人直接开户参保,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保费统由个人负担,从而使他们也能享受法定的社保权利,解除养老后顾之忧。事实上,劳动保障部门也普遍是这么做的,只是额外抬高了门槛,勒索“买路钱”。譬如加收档案保管费、社保代办费、服务手续费等等,这些乱收费项目交齐了,方可开户纳保。沿海某省一些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公然违反中央严禁机关经商办企业的三令五申,开办所谓的“社保代理公司”,专门从事乱收费活动。他们乱收费数额惊人,每人少则三五百元,多则七八百元,甚至逾千元。一个县级劳动保障部门一年乱收费多达数百万元。这对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造成何种影响,可想而知。

    对于依法享受救济金的失业人员和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老工人,他们也不放过,也一律收取所谓的“档案保管费”,前者数十元,后者数百元。这种行为,岂不伤天害理,与匪盗何异?

    需要明确的是,为劳动者承办社会保险,本来就是劳动保障部门法定的工作职责,必须直接办理,根本无须任何“中介”参与,也不用任何他人“代办”,所谓的“中介”和“代办”的托辞,无非是存心刁难和勒索收费的借口!

    他们敛财还有理由:又是工作成本暴涨,经费不足;又是工作量骤增,人手不济;又是设备更新,亟需资金投入等等。这些有的也不乏客观实际,但都不应成为乱收费的理由。若是确有困难,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解决。有的并非困难,纯粹是为了扩充“小金库”。有个县社保机构实有在编人员13人,7人长期外借打官差,却违规雇佣5人成立“社保代理公司”,代办社保业务,一年收取代办费50多万元。这难道是人手不济吗?

    现在,“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免费服务,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即将成为法律条文,奉劝那些“不义者”,识时务,快勒马,趁早收住搜刮盘剥之手。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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