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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保单对接难题待解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4月02日 06:59
张培娟
    曾在寿险市场掀起巨大风波的重疾险终于有了标准定义。记者昨日从多家保险公司获悉,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出台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已经下发到各家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已经会签并将于今年8月开始正式实施。

    新重疾险实施在即,消费者最关注的莫过于新老保单如何对接的问题——新定义下,老保单或将通过升级来解决保障不全的问题。

    重疾险进入

    “大一统”时代

    重大疾病保险于1983年在南非问世。1986年以后,被陆续引入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并得到了迅速发展。1995年,我国内地市场引入了重大疾病保险。

    据了解,目前的重疾险市场上,保险公司经常以承保的疾病数量多来显示自己的优越性:有的24种、有的28种、有的30种,还有更多的,但其实有的病是充数的,还有的把一种疾病拆开来按好几个算。而且,“保险医学”和“临床医学”有很大的差别,在临床医学上被确诊为在保险理赔范围的疾病往往需要附加很多条件才能达到“保险医学”理赔的标准,重大疾病险“保死不保病”的说法也是由此而起。

    此次出台的《规范》使五花八门的重疾险定义有了统一标准。其中对最常见的25种疾病的表述进行了统一和规范;并要求今后以“重大疾病保险”命名、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18周岁以上)阶段的保险产品,其保障范围必须包括这25种疾病中发生率最高的6种疾病。

    对此,有保险专家评价说,全行业使用统一的重疾险定义及《规范》意义重大,一方面,有利于消费者比较和选购重疾险产品,保护消费者权益;另一方面,有利于我国自行积累重疾险的经验数据,着手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健康保险发展的数据难题,促进健康保险产品自主创新。

    新老保单如何对接成焦点

    目前,投保人最为关注的问题莫过于自己的老保单是否适用新标准的问题。根据要求,8月1日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18周岁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必须符合《规范》,而《规范》生效前已经签订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俗称“老保单”),保险公司要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目前,保监会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并未对保险公司做出统一要求,而是由保险公司自行处理。

    有保险公司人士明确表示,将按照从宽原则处理原有重疾保单的索赔申请。比如,某疾病新定义宽泛,那么对老保单就参照新定义进行赔付;如果某疾病原来的定义更为宽泛,那么仍然沿用原有定义。有保险公司介绍,总公司正在考虑直接升级,但是否会涉及到收费问题目前还是未知数。

    据长城人寿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刘占国透露,通过新旧定义对比,他发现新定义中有80%的内容对老保单持有者是有利的,只有个别定义对老保单持有人不利。目前,公司正在研究如何解决对老保单持有人不利的部分,将在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做出对老保单用户有利的举措。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专家郝演苏表示,重疾险定义的统一对保险公司的新老客户而言,都是有积极意义的。对于老保单的持有人而言,将来如果发生理赔纠纷,原有保单的定义清晰明确,法院可以按照原有定义进行裁决;如果原保单条款解释模糊不清,可参照新定义进行仲裁或判决。“当然,这还需要法律部分出台相关的法律解释。”

    改革成本

    将由保险公司承担

    据业内人士介绍,对旧的保单进行升级,使其享受新定义的“优惠”,必将一定程度上增加保险公司的成本。一些较晚进入市场的公司的新保单已经参照了《规范》的征求意见稿,比较吻合新定义,所以这方面问题较小。而一些老的寿险公司,可能会面临更多老保单要求升级的压力,同时也将面临着更大的成本压力。

    郝演苏指出,这种改革成本应该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而不应该转嫁给消费者,所以如果保险公司对老保单进行强制升级收费则是不合理的。消费者有权选择是否升级,保险公司也有责任对选择不升级的客户进行善意提醒。

    专家建议,消费者没有必要担心老保单未来的效用问题,目前退保是不划算而且没有必要的。对于一个重疾险老保单持有人而言,如果要退掉原来的保险,转而购买新的保险,一来要产生一个退保的损失,二来随着投保年龄的增长费率可能就要提高。

    比如,一位投保者已经连续缴纳了两年的重疾险保费,共支出保费7200元,如果申请退保解约,大约只能拿回4000多元(该保单含有的现金价值部分)。

    消费者可选择继续持有手中的老保单或者选择接受保险公司的调整,但不管哪种选择,都是出自自愿;如果保险公司强制要求,消费者则可拿起维权的武器。
 
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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