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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分析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4月19日 10:03
张权辉

    一、农业保险的非赢利性特点 

    农业保险是非盈利性的。农业是一国的基础产业,农业稳定,受益者不只是农民,而是整个社会,农业歉收,受损的也不只是农民,而会涉及全社会的每个成员。所以,农民购买农业保险、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保证农业生产顺利进行,可使全体社会成员享受农业稳定、农产品价格低廉的好处,因而,农业保险是一种具有正外部性的准公共产品。   

    二、国外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简介    

    1、日本的农业保险

    建立的基础。日本农业建立在分散的、个体农户小规模经营基础之上,农业保险是日本政府为了应付自然灾害给农业带来的后果,保证农业再生产的经营稳定,使之适应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而采取的一种重要的支持形式。

    强制保险与非强制保险。立法规定,凡对国计民生有重要意义的稻、麦等粮食作物,春蚕茧及牛、马、猪等牲畜,列为法定保险范围,实行强制保险。对果树、园艺作物、旱田作物、家禽等,实行自愿保险。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都享受政府补贴和再保险。日本政府对投保人实行保险费率补贴,如水稻为费率的58%,小麦为68%,春蚕茧为费率的57%,牛马为费率的50%,猪为费率的40%。

    2、美国的农业保险

    美国农业保险的思路。一是坚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因为灾害情况不同,参加保险应由农民自己决定。二是多年的农业生产资料和数据,为制定农业保险条款、费率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三是政府大量的补贴为开办农作物保险提供了有利条件。四是农作物保险的责任要包含全部自然灾害,而不是单一或少数几项保险责任。

    美国落实新的农业政策的措施。(1)收益保险。其核心内容为:农作物保险的风险责任要广,农作物保险的保障程度要提高;收入保护要向受灾严重的中西部倾斜;制定某一区域性农作物保险条款要依据大多数农户4至10年的农作物单产及保险公司近年来开发的险种。(2)采取期货方式。让国内外企业和商人预购农产品,为农产品保值。(3)采用特殊的联邦政府购买农产品的合同,使农民放心进行农业生产。

    3、法国的农业保险

    法国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开始由互保协会办理农作物雹灾保险,进入20世纪几乎每个村都有互助会。全国又26000个互相保险社,几乎每村都有1个,选举董事管理,推行办事公正有群众威望的人担任秘书,办理签发保单,处理保费和处理赔案,县以上有相互保险联社直至全国中央相互保险理事会,知道各地相互保险和办理再保险。政府对互保协会及再保险机构,都定期给予补贴。1964年,建立了“农业损害保证制度”,保险范围拓宽了,由“国家农业灾害基金会”负责赔偿受灾农民的损失。


    三、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分析   

    1、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

    股份公司的建立与其经营模式:2004年3月1日,中国保监会正式批准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建。这是我国第一家专业性的股份制农业保险公司,实收货币注册资本2.08亿元,由11家参股企业依法共同认购,股东主要是上海市各区县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的筹建,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采取“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的经营模式。具体而言,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遵循一种“以险养险”的经营思路,经营范围扩展至“大农业保险”的范畴,除传统的农村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外,公司还将经营涉农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农村居民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险种;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以及保险资金运用业务。

    安信模式的缺陷:(1)作为一家专业性的股份制农业保险公司,利润的最大化将是公司经营的当然目标。出于赢利的目的,公司在险种设计、产品销售过程中自然要有所选择,这是商业化经营的市场经济主体的理性行为。出于降低交易成本、便于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的目的,农业保险公司将把销售对象集中在规模化经营程度比较高、实施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和农业专业户等相对狭小的范围。(2)专业性的股份制农业保险公司仍旧没有解决好农业保险经营中的信息不对称,逆选择和道德风险依旧困扰着农业保险的经营实践。(3)地区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其经营范围集中于某一特定的区域,农业风险的空间分散不够充分,公司抵御农业巨灾风险的能力不足,如果没有有效的再保险安排,将危及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的可持续发展。(4)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既经营政策性农险业务,又经营商业性涉农保险业务,在遭遇特大灾害时,政府将提供财力支持,此举将难以避免公司“搭便车”的行为。

    2、我国第一家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阳光公司)

    公司建立的基础:阳光公司是在原黑龙江农垦总局风险互助体系的基础上筹建的。黑龙江垦区年粮食生产能力超过180亿斤,从1993年起,黑龙江农垦总局开始在垦区内试办农业风险互助业务。10多年来,累计承保种植面积2.65亿亩,支付赔偿金10.8亿元。但这样的风险互助也存在机制不灵活、保障程度低、保障面窄的问题。希望通过对垦区农业风险互助进行规范改造,成立阳光公司,增强农业保险承保能力。

    公司的建立及其经营模式:2004年11月15日,中国保监会对外宣布,已正式批准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筹建。这是我国第一家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阳光公司的筹建,填补了我国尚无相互制保险公司的空白,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迈出了重要一步,既有利于黑龙农垦区农业保险的持续稳定发展,也将为我国主要产粮区农业保险发展积累有益的经验。

    阳光公司采取相互制模式,在黑龙江垦区范围内经营种养两业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等险种。其中种养两业险按照“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补贴、独立政策优惠”的原则,以互助模式运作。   

    四、我国建立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应注意的问题


    1、充分考虑现阶段我国国情

    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业经济发展水平低,农业商品率低,农民保障意识淡薄,农业保险的密度和深度都不可能同他们相比;同绝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地域广大灾情复杂,农业经济发展在地区之间亦不平衡,在制定灾害标准,保险费标准和赔偿标准等方面,要照顾地区差异而不能像小国那样相对统一。

    根据中国的国情,明确“以国家政策性保险为向导,以农村、农民合作保险为主要形式作为我国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是可行的。

    2、明确农业保险的业务范围

    农业保险的性质是政策性保险而非商业性保险。对此在现有法规中虽然没有明确指出,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附则149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是把农业保险认定为政策性保险的。其经营范围也应界定为种植业。同时农业保险公司也应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彻底分离出来。

    3、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离不开法律法规的完善

    农业保险立法和发展作为一种诱致性的制度变迁,其立法意义远超出一般的商业规范性法律制度。农业保险要么由于保险人因财力有限而无力经营,要么由于风险过大、成本过高而不可能持续经营,因而只能通过社会的公共部门——政府来提供低保费下的保险供给,这就是政策性保险,政策性保险可在一定程度上补救农业保险的不充分状态。它不以盈利为目的,借助于税收杠杆的财政积累来补贴农业保险,而这些都必然要求国家农业保险立法的完备。(当代经济)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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