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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羊区首例交强险赔付案 支持精神赔偿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4月20日 13:39
    车主王刚(化名)驾车不慎将骑自行车回家的罗女士撞死,这一变故吓得他目瞪口呆。所幸他购买了刚施行不久的交强险,为他免除了大额赔付。昨日,青羊区首例交强险赔付案在青羊区法院一审审结,法院不仅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死者家属5万元,还判决肇事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对交强险支持精神赔偿的规定,法律界认为是交强险“以人为本”理念的一个重要体现。

    车祸:保险公司先行赔付

    去年11月7日下午,王刚驾驶着自己的川ASX959“高尔”轿车由二环路方向往石人北路行驶。就在他行至交叉路口右转弯时,因转弯过大,一头将正骑着自行车回家的罗女士撞倒在地。因伤势过重,罗女士几天后不治身亡。事发后,交管部门认定,事故中,王先生和罗女士各承担50%的责任,后经法院判定王刚承担80%的责任。

    幸运的是,车祸前一天,王先生刚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为他的高尔车购买了交强险。保单约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车祸发生后,王刚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向保险公司申请先行赔付,保险公司履行约定,先行赔偿医疗费8000元,死亡赔偿金5万元。

    判决:法院支持精神赔偿

    罗女士的去世给家人魏先生带来很大精神伤害,他起诉至法院,向王刚和保险公司索赔丧葬费、赔偿金、医疗费等共计12万元,并提出8万元的精神损害索赔。法院判决认为,王刚驾车撞死罗女士,给魏某造成极大精神伤害,而且“主张的精神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得到支持。据此,法院判决王刚赔偿死者家属精神抚慰金2万元。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依据保险合同,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应赔偿事故损失的50%,超过50%至80%内的部分由被告王刚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死者家属5万元,另在王刚另行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等范围内赔偿58622元,王刚自行赔偿38800元。该案审结,原、被告双方均未表示上诉。

    律师:精神赔偿有条件

    该案是交强险支持精神赔偿的一个典型判例。据介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条例》自去年7月1日起实施,在所有保险产品中首次推出了有条件的赔偿精神损失。在交强险条款第二部分“保险责任”中规定,在5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项目中,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丧葬费等11项费用。同时,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

    成都惠民法律事务所主任律师佘勇说,交强险对精神损失赔偿没有明确标准,只是规定精神损失如何索赔,其上限为10万元,视伤害程度不同而不同,一般只发生在死亡、伤残或者毁容事故后,应由受害人(或受害人亲属)按照法律规定提出索赔。同时,保险公司主要是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来赔付精神损害,一般是参照当地市民的生活水平计算赔付金,死亡的精神损失赔偿一般为3万元至5万元,伤残的精神损失赔偿则视级别而定,每一级赔偿3000元至5000元。

    关键词 交强险

    全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来源: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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