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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无责财产赔偿 有责方的合法"不当得利"?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5月21日 11:16
    4月27日,得到来自全国11个省、市、自治区156位车主的委托,北京德润律师事务所的刘家辉律师作为代理人,向保监会递交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听证申请书》,就交强险行政许可相关事项向保监会提出听证申请。

    “意外”的关注

    原来不是“个案”

    作为代理人的刘家辉认为,自去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交强险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特别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06〕1号)》第八条中所规定的,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很多车主都提出了质疑和不解。刘家辉说:“无责财产赔偿,使有责方获得合法的‘不当得利’”。保监会的这条规定依据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其实,刘家辉以前对交强险无责赔偿的规定并不了解。只是她的一次亲身经历,让她产生了困惑并开始关注。“别人撞了我的车,并被判定为全责,对方帮我修了车,而我却还要赔对方400元。”

    刘家辉说,在去年的10月我购买了交强险。而就在11月25日那天,我开车从白石桥从南向北正常行驶,一辆车从边上岔口右转,撞到了我的车。交警经过现场调查认为对方应负全责。于是双方来到保险公司指定地修车。定损员在看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说你是无责方,他给你400元,你过两天修完车来领,你把事故处理单子给我。我说这个事故单不能给你,我还要索赔。当时因为还有其他的一些保险单我没有带在身上,于是第二天又去处理。没想到又碰到了那个撞我车的人。他竟然又发生了一起事故,仍然是全责。

    修完车我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给了定损员,并向他要对方赔给我的400元。定损员说,你听错了,是你赔偿他。我说单子上写的我是无责。定损员却说你撞人了就要赔偿他。我说他承担什么责任呢?他说他帮我修车。我当时很生气,回来后,我觉得这个事情很荒谬。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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