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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事故死亡赔偿金大幅提高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6月01日 08:00

    死亡赔偿金大幅提高

    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

    ●案例:来自新建县的农民工徐某,在南昌某建筑工地打工,他在一次脚手架倒塌事故中死亡,其家属因为赔偿金问题与建筑公司发生争执。家属听说现在有新的赔偿标准,而建筑公司老板却予以否认,坚持最高赔偿死者家属5万元。

    解读:生产安全事故赔偿标准,是多年来未能从法律上解决的一个难题。过去,由于事故赔偿标准低,因而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不重视安全投入,甚至漠视生命。这次制定《条例》的过程中,结合江西的省情实际,大幅度提高死亡赔偿标准,既是从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角度,也是从有利于促使生产经营单位做好事故防范的角度。《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除依法支付有关费用外,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向死者家属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比如江西省200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551元,死亡赔偿金为19万余元。

    需要注意的是,死亡赔偿金仅指对家属的补偿,不包括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但是,事故发生单位投保了雇主责任险、第三人责任险或为死者办理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可以冲抵死亡赔偿金。

    提倡办理雇主责任保险

    提前保障危险岗位从业人员

    ●案例:在南昌一家小型汽车修理厂打工的小王,手指在一次安装汽车轮胎事故中致残,然而修理厂老板支付了2000元钱后,就以自己的厂一直亏本、没有钱为由,不给小王任何赔偿。

    解读:以前,生产经营单位的员工因事故出现伤残,往往出现一些雇主没有赔偿能力或有赔偿能力而故意耍赖逃避责任的情况。《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提倡生产经营单位为高空、井下、高温、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作业岗位的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出台雇主责任险,一方面是为了减轻企业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善后工作的负担,增强抗灾避险的能力;另一方面,更多的是为了防止一些雇主在出现安全生产事故后逃避责任。雇主有一笔钱在保险公司,一旦员工因安全生产事故需要赔偿,可有保障立即提取,赔偿给员工。

    禁止在校园内生产危险物品

    ●案例:南昌市昌北中亮锻造厂,八年来在没有取得环保证照的情况下大肆生产,使得华东交大师生饱受煤烟和噪音污染之苦。南昌市环境保护监理所曾对该厂进行调查,责令停业整改。但日前,华东交大师生又向本报反映,该厂停产几天后又恢复了生产。

    解读:《条例》首次对校园安全做了禁止性规定,使得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条例》第26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劳动以及其他危险性劳动;禁止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学校、幼儿园的房屋、场地,从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禁止将教学场地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设置在居民区、学校、医院、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内。

    如发现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劳动以及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使用学校、幼儿园的房屋、场地,从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中国经济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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