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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费率:合理浮动还是"变相涨价"?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7月02日 10:27
    7月1日,交强险制度就实行一年了,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执行交强险费率挂钩浮动制度。从6月15日至25日,保监会就交强险费率浮动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何使交强险更加合理一时成为众人的议论的话题。

    专家:费率浮动的计算方法存在一定缺陷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孟生旺表示,根据草案公布的模型,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1+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率V)。这个模型表明,交通事故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相互独立的。但许多实证研究表明,交通事故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高度相关的。直观上看,不遵守交通法规的驾驶员,其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会较高。事实上,如果交通违法与交通事故相互独立,那么根据交通违法次数对投保人进行保费上浮就失去了理论基础。如果可以认为交通事故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高度相关的,那么应用上述模型进行费率浮动就存在重复奖励或重复惩罚的问题。如某车因为发生交通事故费率上浮30%,同时因为交通违法上浮30%,那么该车的费率将上浮(1+30%)(1+30%)-1=69%。这多出的9%就是对该车的重复性惩罚。

    他建议,较为合理的费率浮动模型应该采取下述形式: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浮动比率)。当然,浮动比率的大小取决于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的综合影响,而不能简单地把这两个的影响因素相加即可,因为那样仍然存在重复性惩罚或奖励的可能。

    很多司机都抱怨交强险费率浮动“上浮容易,下浮难;多交容易,少交难”,实际上就是变相涨价,浮动幅度明显不对等,有失公平。孟生旺说,在计算费率下浮时,需要追溯过去三年无事故、无安全违法的驾驶经验;而在计算费率上浮时,仅考虑过去一年的事故或安全违法经验。从精算原理的角度看,也是欠妥当的。合理的做法应该是无论上浮费率还是下浮费率,都追溯过去三年至五年的交通事故经验和安全违法记录。

    司机:浮动费率能否更人性化

    “我是一个新司机,看到浮动费率草案以后,发现我的违章已经超了,而且还有一个小事故。如果不是主观违章,能不能在五次之内给一个小的奖励,就是说没有超过五次也可以享受浮动费率,这样能激励司机可以做得更好。”

    “现在的草案对酒后驾驶行为和恶性人员伤亡事故只上浮30%,我觉得还不够,应该提高到50%到60%,甚至更高。酒后驾驶是一个非常恶劣的行为,除了交通惩罚以后,还应由这种经济杠杆惩戒。”

    非主观交通违章再“放一放”,严重恶性行为再“紧一紧”,让交强险费率挂钩浮动制度更加人性化,很多司机对草案提出了这样的观点。

    保险学专家也用数据支持了这个观点。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庹国柱表示,2006年前10个月,北京市始终遵守交通法规的车辆比例仅占0.4%,有过违章行为的车辆比例竟高达99.6%。2006年12月11日至20日,北京违章次数最多的五种行为分别是违反规定停放车辆、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未按照指示行驶、违章进入非机动车道和未按照禁令行驶,而这其中大部分是一般性违法行为,违章五次的可能会有一个不小的比例。“对群体性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特别是其中很多是非主观性的‘犯规’,例如交通标志不明显、新划定的禁行禁停道路或区域还不为公众熟悉造成的‘犯规’,这都没有可控性。在这种情况下,该奖惩制度安排缺乏合理性和可行性。”他说。

    律师赵晓鲁也说,费率浮动对投保人而言,也是一种法律责任。从法律角度说,要讲法律构成要件,首先是主观要件。《办法》对于交通违法行为的过错程度没有区分,而实际上轻微过失、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的违法行为,例如,酒后驾车、无证驾车、严重超速,对可能导致的交通事故和交强险的风险影响是非常不同的。所以要考虑违法违规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费率浮动暂时不和轻微、一般过失违法行为挂钩。”他表示。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郝演苏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从交强险费率浮动的潜在风险因素考虑,应当按照比交通事故浮动费率比例相对较低的标准设计,兼顾惩戒违法行为和充分考虑实际影响交强险费率定价因素的情况。在浮动因素的表述上,采取道交法91条和99条规定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以上、或者罚款五百元以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等规定,道交法的相关处罚规定都属于重大主观故意违法行为,不需要在浮动因素中对于违法行为进行具体表述。

    保监会:最终办法会充分体现民意

    草案引得各方争议,保监会也表示,最终的方案会充分考虑各方观点。

    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在上周举行的媒体见面会上表示,尽管在《草案》起草过程中保监会汲取了试点经验,借鉴了国际经验,也听取了各方意见。但是,保监会仍然感到《草案》还有很多方面需要作出进一步的修改。特别是在费率浮动的尺度把握等方面。“我们将认真听取并采纳社会公众的意见,使最终出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更加科学合理,更加符合实际,更加符合民意。”袁力说。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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