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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实行"双挂钩"制度 上海交强险凭什么搞特殊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7月03日 07:01
张颖
    “上海交强险费率浮动仍将实行‘双挂钩’,而不是保监会提出的‘单挂钩’方案。”7月2日,交强险实行浮动费率后第一个工作日,上海一位车险代理人如是告诉记者。

    上海交强险费率浮动为何坚持“双挂钩”?“双挂钩”是否真能给消费者带来实惠?业内专家提出自己观点,上海作为试点城市实行交强险费率浮动继续“双挂钩”无可厚非,“但从交强险费率厘定标准而言,显然是不合理的”。

    搞特殊合规?

    昨日,记者从上海保监局获悉,上海交强险费率浮动继续采取“双挂钩”制度。具体办法是: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按保监会公布的全国统一标准执行;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继续沿用上海现行办法。

    保险专家指出,交强险费率的厘定与交通事故发生概率、交通事故赔偿金额有关,但与交通违法行为无关。上海保监局坚持将交通违法行为与交强险浮动费率挂钩“显然不符合交强险费率厘定标准”。

    按照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今年7月1日起全国将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驾驶人的安全行驶记录、违章记录“双挂钩”的费率浮动制度。

    但由于现实条件限制,中国保监会与公安部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只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单挂钩”浮动机制,暂不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

    上海坚持实行交强险费率浮动“双挂钩”制度,显然有“搞特殊”之嫌。

    对此,上海保监局解释道,保监会和公安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各自的条件和情况因地制宜,实行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双挂钩”制度,“上海保监局‘双挂钩’制度符合政策的。”

    同时,上海保监局有关人士称,上海有条件、有基础实行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双挂钩”的制度,并有利于降低交通死亡事故,促进“排堵保畅”,“更重要的是,‘双挂钩’可以实现让利广大投保人”。从上海推行机动车保险费率浮动的3年实践看,约有44%的投保人两年以上没有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有40%的投保人3年以上没有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假如我们在执行国家交强险费率浮动制度时,不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挂钩,就会有相当多的投保人不能继续享受费率下浮带来的实惠。”

    让利投保人?

    上海保险同业公会日前发布的一份调查报告引人关注。该报告指出,2004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政府有关部门运用保险机制,每年拿出近1亿元奖励交通记录良好且无理赔记录的投保人。

    同时,上海保监局昨日公布了“双挂钩”制度保费计算公式并强调,与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制度不仅不会增加投保人负担,而且会带给投保人更多的实惠。其原因在于:新办法上浮幅度小于现行办法上浮幅度,新办法下浮幅度大于现行办法下浮幅度,也大于全国办法的下浮幅度。

    另据测算,新办法实行后,保险公司比现行办法每年还要少收保费约5000万元。

    对于“双挂钩”让利说,一位保险业资深人士表示,投保人能获得多少实惠,交通状况能有多大改善,需要时间检验和进一步调查。但在他看来,交通违章现象在各地都十分普遍,上海保监会公布的三年实践统计显示,56%和60%的投保人在第二年和第三年发生交通违章。“大部分车主的费率都会有不同程度的上浮”。

    也有保险专家指出,上海交强险费率浮动“双挂钩”制度在全国进行先行先试,“不应该太过苛刻”,该专家称,如果“双挂钩”能够得到大部分投保人的认可,并真正给投保人带来实惠,“即使在费率厘定上不符合保险精算规律,也是可以被接受的”。
 
来源: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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