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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 单个法人持股同一保险公司不得超过20%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8月09日 08:05
周凯
    保监会昨天发布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明确规定,除保监会批准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外,单个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其关联方)投资保险公司的,持有的股权不得超过同一保险公司股权总额的20%。

    除了上述统一规定,保监会还对境内、境外投资者设定了一些细化的条件。就有意投资保险公司的境内企业来说,需要成立3年以上,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并且禁止保险公司股东与保险公司之间以股权置换的形式相互投资,也禁止投资人为其他机构代持保险公司股权。

    而境外企业则需满足下列条件: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国际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应达到其注册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平均水平,其他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等等。外资股东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或置换。

    
 
来源: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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