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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不明 保险多赔三万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8月29日 11:29
    据报道,因为没有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某保险公司日前被法院一审判决赔偿受伤游客损失的3万余元“冤枉钱”。    

    去年8月,大足县周女士参加一旅游公司组织的十日游。8月13日,周女士在游览时意外右肩关节骨折,花去医疗费2万多元,经鉴定为八级伤残。

    周女士幸好旅游前买了保险。然而,当她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时,对方却只赔1.2万余元。保险公司解释,他们与旅游公司的《旅游安全保险协议》约定保险责任为保险费10元,保险金额11.7万元。不过保险金分两部分——意外或突发性疾病身故1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及突发性疾病医疗1.5万元,丧葬费0.2万元。意外伤害在相应保费保额内按评残等级给付。

    周女士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以没说明免责条款为由索赔4.2万余元。法院认为,依据保险法,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而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3万余元。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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