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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缘何远离农民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08月30日 09:54
    长期以来,农业一直被看作是“靠天吃饭”的产业。因此,“看老天爷脸色”就客观上维系着我国几亿农民的生存和发展。而农业保险发展滞后,且覆盖面窄、品种单一、赔付额少、率低,使农民生产、生活难以得到有效补偿,其基础保障作用也难以发挥,特别是在自然灾害面前,农业保险的作用更是甚微。

    据对湖南省永州市的蓝山、宁远、新田、道县、双牌5县调查,2006年至2007年6月间,4次遭遇暴雨洪水灾害,共造成农业经济直接损失7.3亿元,其中2006年6至7月遭遇3次,造成农业经济直接损失4亿元,农业保险理赔款116万元,险损补偿率仅0.29%;2007年6月遭遇特大洪水灾害1次,造成农业经济直接损失3.26亿元,农业保险理赔款497万元,险损补偿率也仅1.53%。农业保险缘何远离农村和农民?究其原因主要有:

    农业生产经营自然灾害风险高,保险公司不愿涉足。目前,我国农业受灾的比例每年大约在40%以上。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意味着经营农业保险存在着较大的风险,而国家除免征种植业、养殖业保险的营业税之外,对农业保险没有其他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和直接的保费补贴,使得保险公司缺乏拓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动力,农业保险发展十分缓慢。20世纪80年代以来,永州市保险公司先后尝试开办农村家庭财产保险以及水稻、烤烟、牲畜等多种涉农保险业务,但受自然灾害影响,保险公司赔付金额远远高于保险费收入。如该市蓝山县保险公司1995年收取水稻、烤烟种植保险费20万元,当年理赔60万元,赔付率高达300%,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严重亏损,导致保险公司不愿开办农业保险业务。

    农业保险产品单一,覆盖面窄,理赔额小,难以适应农民生存与发展的需要。永州市农业保险产品高峰时期曾多达30余种,而目前仅有烤烟种植业保险、村干部综合责任保险和房屋保险3种,水稻、生猪、鸡鸭、渔业、水果、竹木等本地农业支柱产业均未纳入农业保险范畴,远不能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难以适应农民生存与发展需要。如该市蓝山县2006年农业保险金额占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4.8%,农户参保率在1.5%至1.6%徘徊,农林牧渔业95%以上均处于无保险保障的状态之下。该市宁远县是全国优质烤烟基地县之一,今年6月的特大暴雨灾害,造成985公顷烤烟受灾,其中绝收435公顷,烟农直接经济损失高达7000多万元,而保险理赔不足300万元。

    农民收入低、主动参加农业保险意识弱,农业保险难推广。一方面,农业保险费率偏高,农民难以承受。据目前水稻保险、网箱养鱼保险,每100元的保额分别要交8元、10元的年保费。这样的农业保险费率相对于每年只有2000元至3000元纯收入的农民来说显得过高,制约了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另一方面,许多农民普遍存在遇到灾害依靠政府救助的心理,认为农业保险作用不大,缺乏参加农业保险的主动性。

    农业保险市场环境相对较差,保险公司开展业务面临诸多困难。一是许多农民对保险合同缺乏正确理解,认为只要发生灾害,保险公司就必须进行赔偿,导致保险双方在理赔上存在较大纠纷。二是农村交通不便,农户分散且单个农户投保金额较小,难以形成规模效应,增加了保险公司的各项成本支出。三是一些农户不按规定办理理赔手续,索赔过程中无法及时提供有效的证据和材料,甚至擅自处理保险事故,损坏现场骗取保险公司赔偿,导致保险公司查勘难度大、成本高,理赔工作进展困难。

    农业保险法律法规缺失,国家财政税收政策支持难以到位。目前,我国有关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仍是一片空白,《保险法》实质上也仅是一部商业保险法,而农业保险中的大部分是政策性保险,对相关法律的依赖程度相当高,法制的缺失给农业保险带来了较多困难,如农业保险的定位、各级政府的作用与职能、管理费和保险费分担原则、异常灾害条件下超过总准备金积累的赔款和处理方式等问题,都尚未明确或得不到有效落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保险的规范化发展。

    农业保险是保障农村发展、农民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措施,农民特别是受灾地区的灾农更迫切农业保险发挥支持其恢复生产、保障和谐生存作用。因此,应尽快从法律的、政策的、制度的等多方面着手,发展农业保险,支持农村经济快速、和谐发展。

    尽快建立农业保险法规。国家应尽快制定农业保险方面的法律规范,以法律的形式对农业保险的定位、保障水平、费率厘定、赔付标准、实施方式、组织机构及运行方式、初始资本金筹集数额和方式、各级政府的作用与职能、管理费和保险费分担原则、税收规定、资金运作等方面进行详细而明确地规定,为成立农业政策保险性公司提供法律支持。

    稳步推进新型农业保险机制。当前,要采取政府主导下,实行政策性与商业性保险公司相结合的“混合经营”模式,通过政策引导和财政补贴,把能够市场化运作的农业保险交给商业性的保险公司,最大程度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在国家财力达到允许条件下,积极组建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并积极发展农业互助保险组织,形成以农业保险公司为主导,商业性保险公司和农业互助保险机构为辅助的多元化、多层次、全方位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

    加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财政补贴是发展农业保险的重要保障,是启动我国农业保险的关键。因此,在目前我国财政状况已有根本好转的情况下,应加大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保费补贴可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根据各地农业风险状况和农业经济发展水平,从财政资金中各划出一定比例份额用于投保农户的保费补贴。政府和有关方面给予投保农户的保费补贴可因险种、地区而异,对于生产力低下,保险费占农民收入的比重较大的地区,应增加其保费补贴。在保费补贴试点的基础上,再逐步扩大到经营管理费补贴。

    另外,还应不断开发适合农村市场的保险产品,建立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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