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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团体保险中的询问与告知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7年11月26日 13:08

    法理评析

    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是我国保险市场上常见的学生团体险之一,通常投保人为学校,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为学龄前儿童或在校学生。该险种参保人数多、年轻健康体比例高、保险代理成本低。故该险种收取的保险费较低,承保手续也较为简便,保险公司一般不要求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

    但是,我国目前还有一些保险公司,如本案中的Y保险公司,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告知,否则,如被保险人有未告知的既往症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免责。此时,应当如何进行学生团体险的询问与告知的实务操作?如发生了参保学生存在未告知的既往症而发生了医疗费用后向保险公司申请支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

    对此,笔者认为,学生团体险中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并非同一人,学校与学生均为告知义务人,其告知范围,以保险人询问的事项为限,对保险人未询问的事项,不负有告知义务。团体保险中,保险公司如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则应当采取具体询问措施,对每名参保学生一一提出询问。

    以下两种具体询问方式可以供参考:

    一是通过学校向每名参保学生发放询问单,参保学生填写后由作为投保人的学校统一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除将答复询问的书面材料存档备案外,还应制作一份副本提供给学校备案;目前,有些保险公司统一印制了询问单提供给团体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填写备案,但为学校提供一份副本备案的保险公司却不多见。

    二是要求学校在其提供的参保学生名单中,设置每名被保险人健康告知栏等方式,询问每名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以及是否有与重大疾病有关而涉及保险人免责的既往症等内容。同样,保险公司也应制作一份副本供学校备案。

    本案中,A大学在投保人声明栏盖章,并向Y保险公司出具一份声明,称其已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法院认为,Y保险公司的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其已就7000余名参保学生的身体状况以及是否有既往症等问题向投保人一一提出过具体的询问。

    笔者看来这种判断是合乎法理的。目前,我国有的保险公司往往会让学校在投保人声明栏内盖章,或要求学校出具已经如实告知的声明,以此作为其已经履行询问义务的证据。这种做法固然可以降低保险代理的成本,但仅以此来证明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询问义务,并以此来主张保险人因未告知的既往症而免责,显然是错误的。

    (作者邢嘉栋为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法官、沙银华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来源: 中国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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