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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新格局银行PK养老保险 上市公司获新血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8年01月02日 09:09
万敏

    新容量上市公司新血入

    据业内人士预测,仅2007年一年,上市公司新增的年金基金至少有300亿元,其中,国有企业集团下属的上市公司按照有关要求,在2004年企业年金的两个法规颁布之前,是购买商业保险来作为补充养老保险或者行业经办机构管理的,其沉淀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规模也相当庞大。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6年9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要求企业在2004年之前建立的企业年金计划,在2007年底之前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对此,国资委于2007年9月,发布了《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国有企业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的年金移交工作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中央企业应对企业年金方案统筹规划、整体设计。子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分步实施,在企业缴费水平及人员范围确定等方面可因企制宜,不宜一刀切。盈利并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子企业,可以制订单独的企业年金实施方案,经企业(集团)审核同意并报国资委备案后实施。

    目前,全部159家央企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上市公司总数为185家,多是航天军工、石油石化、民航、航运、电信、煤炭、电网电力,以及一些支柱产业(建筑)和高新技术产业(信息技术行业为主)的重要骨干企业,显然他们具备制定单独企业年金实施方案的条件和实力。

    从政策要求面来看,《通知》中要求,在2005年8月下发的《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之前已试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中央企业,应尽快对原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进行清理、规范,制定新的企业年金方案,并在2008年6月底之前报送国资委审核;确有特殊情况的,经国资委同意,可延期至2008年底。在2005年8月之前中央企业以企业年金(或补充养老保险)名义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在2007年底之前应完成清理和规范工作,具备条件的应纳入企业年金。2005年8月之后,未经国资委批准,以企业年金(或补充养老保险)名义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应在2007年底前清退。

    从上市公司自身发展来看,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能给公司带来稳定的、高质量的人才构成,扩大公司的社会影响,树立信誉良好的的公司形象。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单独制定企业年金计划,只需报备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集团,省去了其它繁复的文件过程及时间,提高了效率。

    对机构来说,上市公司的年金积累和新增资金将是一块“兵家必争之地”。随着第二批获得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进入市场,竞争将更为激烈充分,市场的广阔前景也更加值得期待!
来源: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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