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15日在2008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说,据初步测算,截至6月底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为12家,比年初增加2家,其中个别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
“行业偿付能力总体水平下降,除了受股票市场不断走低的影响外,关键原因在于部分公司发展模式粗放,产品结构不合理,公司盈利能力不强甚至长期亏损,主要依赖股东增资或发行次级债维持偿付能力。同时,部分公司的治理结构存在缺陷,没有建立有效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经营中的短期行为比较突出。”吴定富分析道。
针对防范化解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吴定富进行了分类部署。他特别强调,对于改善偿付能力不积极、措施不力,造成偿付能力长期不足的公司,采取限制业务、限制分支机构批设、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高管薪酬、限制资金运用渠道、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等方式,责令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偿付能力;对于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甚至影响正常运转的公司,要加大监控力度,特别是加强对分支机构现金流的监控,以及费率执行情况和数据真实性的监督检查;对个别现金流困难的公司,要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吴定富坦言,保险业还要防范投资型业务快速发展可能带来的风险、防范保险资产管理风险和防范公司治理不完善和内控不严的风险等三大风险。
针对投资型保险产品过快增长可能产生的风险,吴定富要求,在精算制度、条款费率管理、销售资格、销售区域、偿付能力要求、投资渠道等方面,研究制定相应对策。
提及防范保险资产管理风险,吴定富提出要完善保险资产管理监管制度,加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要进行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在防范公司治理不完善和内控不严的风险方面,吴定富强调说,要在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加大对保险公司落实相关制度的督促力度。研究推进产品销售过程中收付费零现金管理制度改革。(选自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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