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财险合同效力令人遗憾? 被保险人亦有保险利益

2008年08月28日 11:10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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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来明认为,如果被保险人从订立合同时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则合同自始无效,也就谈不上保险责任的开始,在此情况下,保险人收取合同解除前的保险费是没有依据的。如果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没有保险利益,则应当确认从丧失保险利益之时起合同失去效力,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之后期间的保险费,而无需投保人行使解除权。

    在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当中,保险利益原则所扮演角色的重要性无与伦比,其所涉及的不只是保险合同效力的问题,更是决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损害的发生、重复保险、超额保险及保险合同利益转移的准绳。正因为如此,保险法二次修订草案中有关保险利益原则的修改成为社会各界热议的焦点话题。

    “被保险人”亦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又称“可保利益”或“可保权益”原则。保险利益这一概念最初发源于海上保险,它使得保险与赌博的区别非常直观,对于推动保险业和保险法的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依现行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利益的主体仅为投保人,这样的规定与保险实践当中的保险利益确定显然已经相去甚远。”中国人保集团法律部总经理李祝用告诉记者,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确实可以有效地防止投保人利用保险进行赌博、防范道德风险。但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合同并不为投保人的利益而存在,真正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领取保险金的是被保险人而非投保人。

    从保险利益原则设置的初衷来看,只有享有保险利益的人才有可能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到损害,也才因此有权获得保险的补偿。李祝用告诉记者,既然规定投保人享有保险利益,那就应该由投保人领取保险金,但实际上很多情况下投保人并无任何损失,如由其领取保险金无异于容许其获取不当利益。反之,若被险人为保险利益的享有者,其必然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到损害,由其领取保险金不仅不会产生不当得利的顾虑,而且更符合保险利益原则设置的初衷。 

    界定保险利益“时效”

    现行保险法仅笼统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却没有明确规定保险利益原则有效的具体时间,这样的立法“缺憾”曾经在保险实务中造成了很大困扰,也成为保险纠纷产生的一个重要源头。

    此次送审的保险法草案不仅弥补了这样的漏洞,还分别对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进行了明确界定。草案中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对保险人行使请求赔偿保险金的权利。在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对于这样的修改,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吕来明教授认为,由于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利益原则的体现也不同。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财产,有可能与被保险人的利益无关,人身保险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或寿命,与被保险人不可分离。在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限到来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是被保险人,所以对于财产保险,只要求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即可,而在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对自己的身体或寿命必然具有保险利益,为了体现对被保险人身体、寿命等人身利益的格外慎重保护,法律要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法修正草案从享有保险利益的主体以及确定保险利益的时间两个方面对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予以区别是更加合理的。”

    财险合同效力“存疑”

    值得关注的是,尽管草案较现行保险法的保险利益原则规定更加清晰,但对财产保险合同欠缺保险利益时的效力却采取了回避态度。

    据了解,修正草案对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合同欠缺保险利益的效力做了区分。其中,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利益并不导致合同无效,而是“不得对保险人行使请求赔偿保险金的权利。当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我认为这一规定回避了没有保险利益的财产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期间能否开始计算的问题,同时没有明确否认此种合同的效力,这不仅让人感到遗憾并且在价值判断上也存在不利影响。”吕来明认为,虽然财产保险合同只要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即合同自始有效,但对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的,还是应当确定合同自始无效或后来失效为宜。

    “如果被保险人从订立合同时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则合同自始无效,也就谈不上保险责任的开始,在此情况下,保险人收取合同解除前的保险费是没有依据的。如果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没有保险利益,则应当确认从丧失保险利益之时起合同失去效力,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之后期间的保险费,而无需投保人行使解除权。当然,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恶意或重大过失的,保险人可以不退还保费,并有权要求过失方赔偿损失,这样才能既保护普通投保人的利益,又抑制道德危险。”吕来明如是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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