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拒赔 保险合同逾两年"未如实告知"也不得解除

2009年03月02日 07:42   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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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明知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却照收保费,一旦出险,便以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而解除合同、拒绝赔付,这种案例过去时有发生。而2月28日出台的修订后的《保险法》为保险公司解除合同设定了时间限制。新法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修订后的《保险法》更有利于保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长期利益。

    所谓如实告知,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将被保对象的真实情况,向保险公司做出陈述、申报或声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袁杰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修改后的保险法对保险人在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权利做出进一步限制。所谓“一定条件”是指:一是投保人虽然未如实告知,但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经知道其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二是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未行使该权利的,则不得再行使。即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抗辩权的期限为两年。

    在修订前的《保险法》也对“如实告知”做出了相应规定,不过只是对投保人的一种约束,指明投保人故意或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有的还不退还保费,并没有对保险公司关于“解除合同”和“拒赔”设定时间限制。 


    据有关调查显示,有很大一部分投保人是在不知情时没有“如实告知”。一位投保人曾表示,自己患过大病,可是已经痊愈了,买保险时也没有填写这一情况,不过后来营销员知道了自己的病史,也没有说什么,还照常收保费,只是在自己又一次患病后,保险公司才到医院查病历,核实后做出拒绝赔付的决定,拒给的理由正是没有“如实告知”。按照新修订后的《保险法》,如果该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合同签订超过两年,则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并须赔付保费。

    有人传言《保险法》中的抗辩期设定为两年,是因为两年内保险公司足以发现投保人是否尽了“如实告知”义务。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教授管贻升表示,这一传言不可取,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很少再继续进行核保,继续核保成本会非常大,设定两年很可能是遵循国际惯例。

    关于“如实告知”的规定,在保护投保人利益的同时,对保险公司的核保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管贻升指出,过去有很多理赔纠纷是围绕“如实告知”发生的,现在必须从核保环节加强控制了。

    一财险公司核保人员指出,这一“如实告知”主要会对长期性的健康保险产生很大影响,对财险影响较少,因为财险一般是1年期的,对保额与保费相接近的产品、对投资性较强的产品影响也不大。某健康险公司高管表示,这一规定的出台,将要求保险公司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同时也会加大公司的经营成本,以前正常的拒绝赔付案件从今年10月1日后有很大一部分将要赔付。

    对于“如实告知”规定,投保人普遍表示赞成,认为这样才能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长期利益。不过,有保险专家提醒投保人,保险业讲的是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一定要尽到“如实告知”义务,这样才能使得理赔顺利进行。

    修订后的《保险法》将从10月1日开始实施。

(责任编辑:王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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