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修订草案,迄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完成了第二次修正。和2002年版保险法(简称“原版保险法”)相比,新修订的保险法(简称“新版保险法”)新增了29条,新版保险法出现了哪些变化和调整,其突出亮点是什么?记者于3月1日采访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教授,听他就新老版本的差异予以详解。
“新版保险法的保险合同章节调整最多,更强调维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郝演苏称,新版保险法首先将关于人身保险的规定放到首要位置:从原版第三节调整至新版第二节,并分别明确了不同业务的保险合同当事人或关系人与“保险利益”的关系。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有了“限制性规定”。修订后的保险法第十六条首次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郝演苏称,这是首次对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作出明确的“限制性规定”,突出表现为对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抗辩权期限”明确为两年,这极大维护了被保险人利益,尤其是长期人身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利益,以防保险人滥用合同解除权。
加重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无效。郝演苏称,针对被保险人的合同权益,新版保险法给予了进一步明确:在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并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并且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明确保险人“工作效率和赔偿时效”。新版保险法明确了保险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工作效率和赔偿时效”。郝演苏举例称,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等等。
首次明确雇主可成为雇员的投保人。郝演苏称,针对投保人对哪些人员具有保险利益的,新版保险法第三十一条首次增加了“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条目,首次明确雇主可以成为雇员的投保人;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第三十九条又明确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死亡事件发生时突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针对死亡事件发生的情况,新版保险法突出强调要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郝演苏举例称,第四十二条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第四十四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另对被保险人的“抗法行为”首次做出规定: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新版保险法的另一大亮点,是进一步明确保险公司的准入和运行规定,并在原版本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同时删除原版中不合时宜的条目,并根据近几年来市场变化补充进新条目,体现了与时俱进的修订思路。”郝演苏称。
明确“分业经营、分业管理”。郝演苏举例称,在第一章总则部分,新版保险法删除了原第八条,新的第八条为新补充的内容,首次明确强调“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明确届定保险公司股东。针对保险公司主要股东,新版保险法予以了明确届定。郝演苏举例称,第六十八条规定,主要股东应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同时为政府调整保险公司准入标准预留了操作空间,如第六十八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产险经营增加“保证保险”。针对财产保险的经营范围,新版保险法增加了“保证保险”。郝演苏称,事实上,“保证保险”是保险业务还是担保业务,在学术界争议较多,很多经营保证保险业务的公司将此业务做成“担保”,如美国AIG破产危机正是由于CDS这种以保证保险的名义做的担保业务造成,因此,未来保险法解释中如果不明确保证保险的含义,将会后患无穷。
保险资金运用形式新增“不动产”。郝演苏称,新版保险法的一个重要亮点,是拓宽了保险资金运用的形式,如第一百零六条增加了“投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的规定,删除了原版本“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之条文。
首次明确保险保障基金用途。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新版保险法在第一百条中第一次明确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范围:“(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