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咋不待见准妈妈

2011年06月10日 07:47   来源:半岛都市报   李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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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近日报道,南京市一位孕妇因疑似吃了霉变粽子而导致流产,给家庭造成了极大的痛苦。尽管相关责任方承诺赔偿孕妇一家13万元,但是这造成的精神及物质损失不是能用金钱来弥补的。有市民认为,应该考虑给孕妇买一份“生育保险”,但是据记者调查,目前岛城各大保险公司均没有专门针对孕妇的险种。

    保险公司不卖生育险

    6月8日,记者向中国人寿、平安保险、新华保险等保险公司的青岛分公司咨询有没有针对孕妇的“生育险”,得到的答案却是“没有此类险种在售”。太平人寿青岛分公司的保险规划师彭秀峰表示,孕妇属于保险学定义上的“高危人群”,各家保险公司专门针对孕妇推出的保险品种几乎没有。

    实际上,几年前曾有一些保险公司推出过符合孕妇投保需求的“生育险”。“现在这些险种都已经停售了。”岛城一位从事了七年保险销售的胡先生说:“原因是保险公司的赔付率太高了,换句话说就是保险公司不挣钱,所以都不再卖这种险种了。”

    孕妇买保险限制多

    记者从几家保险公司了解到,一般只受理怀孕28周(7个月)以下的投保申请,对于怀孕超过28周的客户,暂不受理投保申请,要等产后两个月才能受理。

    那么怀孕28周以下就可以任何保险了吗?彭秀峰说:“险种也是有一定限制的,原则上不受理意外医疗险、意外伤害险和重大疾病险等短期保险,只受理普通的长期寿险,而且在投保时须进行普通身体检查。”

    她表示,由怀孕引起的保险事故责任能否赔付,还要看保险合同中是否有相应的条款。“鉴于孕妇买保险的种种限制,建议市民在投保时要有前瞻性,提前为孕妇买上合适的保险。”

    孕妇还要依靠社保

    既然市民买不到商业性质的“生育险”,那么如何才能实现此类保险需求?彭秀峰认为,将于今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可以给予孕妇相应的保障。《社会保险法》中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责任编辑:林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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